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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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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強制債務人、擔保人或清償義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此種處分稱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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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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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失所有的家產。《新唐書.卷一五九.列傳.盧坦》:「某家子與惡人游,破產,盍察之?」
2.一般認為當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為破產;但依《破產法》之規定,破產須經和解或破產程序並由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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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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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理、時宜。唐.韓愈〈與鄂州柳中丞書〉:「其所以服人心,在行事適機宜,而風采可畏愛故也。」《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上》:「見其處分軍國之事,皆合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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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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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取消。如:「撤消處分」、「撤消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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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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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人民對於其所有的財產,於法律範圍內,享有使用、處分等權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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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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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認己過,自請處分。《後漢書.卷八十一.獨行傳.王烈傳》:「盜請罪曰:『刑戮是甘,乞不使王彥方知也。』」《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兩親家兩親媽,各自請罪,認個悔氣,都道一樁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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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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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法院或檢察署用強制力,使被告或證人、自訴人、告發人等在一定期間內,至一定的場所接受訊問的強制處分行為。[例]法官拘提嫌犯到案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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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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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懲治處分。《三國演義》第一九回:「如有走透呂布及彼軍士者,依軍法處治。」《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七:「而今日甚一日,管他不下,所以只得請官法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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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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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官對於某些刑事案件,以簽寫行政文書的方式,向上級報告該案的偵查已告終結,罪責不能成立,而不必以司法文書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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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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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節度判官,曆殿中侍御史。楚才思俊麗。德宗好文,每太原奏至,能辨楚之所爲,頗稱之。鄭儋在鎮暴卒,不及處分後事,軍中喧嘩,將有急變。中夜十數騎持刃迫楚至軍門,諸將環之,令草遺表。楚在白刃之中,搦管即成,讀示三軍,無不感泣,軍情乃安。自是聲名益重。丁父憂,以孝聞。免喪,征拜右拾遺,改太常博士、禮部員外郎。母憂去官。服闋,以刑部員外郎征,轉職方員外郎、知制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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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