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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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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而導致權利受損時,可依法向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經再訴願後仍不服,或提起再訴願經三個月而未獲判決時,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若不服行政法院的判決,在符合某些法定的情形下,方可提起再審。
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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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對於「事實審」的概念,指終審法院不調查事實,以前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為基礎,判斷其所適用的法令有無錯誤。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第三審為法律審。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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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提供承審法官對於特定法律問題,表示意見與作法的文書。主要可分兩種形式:一、法官在判決前可就案件中的某些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請教,作為判決時的參考。二、當事人或其律師,向承審法官就有關法律上的爭議,提出法律見解文書。此種法律意見書主要是美國法律程序下的一種產物。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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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終局判決確定後,以該判決所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裁判,重開訴訟程序。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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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判決文的第一段,記載判決結果與適用的法律。
國家元首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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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國際法中的領域管轄豁免。指一國對於外國政府及其元首,除非有特別約定或主動接受管轄,否則享有絕對管轄豁免權利。可分為審判管轄豁免和判決執行豁免兩種。
決獄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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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獄訟,決斷刑令。《後漢書.卷四六.郭躬傳》:「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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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要求法院對刑事訴訟案件,有所判決時所提出的文書。內載明被告者的姓名、公訴事實和罪名等。
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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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刑罰。如:「經法院審理後,結果判決他免刑。」漢.桓寬《鹽鐵論.刺復》:「策諸利富者,買爵販官,免刑除罪,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
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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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法律程序的認定,由法院判決一個人死亡。我國民法第八條規定,一個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死亡。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在失蹤滿五年後,即可為死亡之宣告。如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者,滿三年後即可聲請宣告死亡。受死亡宣告者,其法律地位視同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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