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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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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有一定的級次。如第一審級、第二審級、第三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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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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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司法制度,由依法選出的陪審團,在聽取訴訟雙方辯論後,以公正的立場表決被告罪行是否成立,而他們的立場要一致才可以。這種由公民直接參加審判的司法制度就稱為「陪審制」。也稱為「國民裁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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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高等教育暨研究審議會(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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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高等教育暨研究審議會為法國大學區教育行政機關之一個諮詢審議委員會,供大學區總長諮詢有關高等教育及學術研究事宜。
該審議會係依一九六八年公布之〔高等教育指導法〕而創設,其成員應包括大學教職員及學生代表、大學以外的獨立高等教育及研究機構的代表、以及社區代表,大學及高教機構代表應占名額的三分之二,而社區代表則占三分之一。大學及其他高教、研究機構的師生代表由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的一半應具有教授及副教授的資格。區域高等教育暨研究審議會的任務如下: 1.規劃及協調轄區內的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 2.為大學區總長在核定高等教育機構課程及經費時提供諮詢。 |
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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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查處理。《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傳》:「而齊無南面之心,以為亡南陽之害小,不如得濟北之利大,故定計審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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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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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預實際審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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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科書編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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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科書編審委員會為國民政府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二年(1933)五月設立的負責中、小學各科標準教科書編審的專門機構。成立時,聘吳稚暉等為編審委員。
該委員會的職責是:代表國家統一編輯、審定中小學各科教科書。其具體運作程序是:根據教育部頒布的課程標準,編寫各科教科書,編成後送請有關專家審校,然後呈教育部核定付印。初版教科書稱為暫行本。出版後一方面繼續送請國內各科專家及部分中小學教師(多為師範院校之附屬中、小學教師)審閱,廣泛聽取意見;同時在教育部指定之若干中、小學進行實驗教學,並對成效作客觀之研討。隨後彙集上述兩方面之意見對初版教科書加以修正。修訂後的版本稱作修訂本。修正數次後... |
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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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時,一任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以外的第三人到場旁聽的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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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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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三級審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在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關最受注意,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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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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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校內之教師聘任、聘期、教師升等資格、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延長服務、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教師升等申覆事項之審議,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依據各校教師評鑑法定期進行教師評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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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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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閱讀並加以校正。如:「審讀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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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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