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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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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學校係實施國民教育的機構;目前我國實施國民教育的機構有二,分別為國民小學(7~12歲)與國民中學(13~15歲)。前此,民國元年(1912),壬子學制規定七歲進初等小學校,十一至十四歲入高等小學校;民國十一年(1922),辛酉壬戊學制及民國十七年(1928)之戊辰學制均規定六歲至十二歲為小學階段、前四年為初級小學,後二年為高級小學;民國二十九年(1940)一月開始實施新縣制,同年三月,教育部根據新縣制的精神,訂頒〔國民教育實施綱領〕,將小學改稱為國民學校,私人或私法人所設立之小學及為實驗與師範生實習所設立之實驗小學與附屬小學,仍稱小學。
  臺灣地區的國民學校設立於民國三十年...
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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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於民國四十五年(1956)五月正式成立,會址在臺北縣板橋市大觀路一段三十號;預定近期遷至臺北縣三峽鎮。該會設立的宗旨,早期為提供臺灣省國小教師在職進修,以提高師資素質;民國五十五年修改組織規程增設研究室,加強對國民教育問題之研究實驗。民國六十一年(1972)教育部委託辦理國民小學科學課程實驗研究,民國六十二年(1973)增加研究室編制,加強國小各科課程研究及教學實驗功能,民國六十七年(1978)再度擴增研究人員編制,增強國民教育研究之任務。
  該會組織編制(見下圖)設主任、副主任各乙人,下設資料中心、研究室、教務組、輔導組、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等七個單...
國民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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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三年(1944)三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國民學校法〕,計二十五條;明定國民學校實施國民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之培養及身心健康之訓練,並授以生活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國民教育為六至十二歲的學齡兒童應受之基本教育,及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的失學民眾應受之補習教育。國民學校每保設一所,每鄉設一所中心國民學校,其校長兼負輔導鄉內各保國民學校之責。國民學校分設兒童教育及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兒童教育的修業年限,初級四年,高級二年;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初級四至六個月,高級六個月至一年。私人或團體設小學,辦理國民學校之兒童教育,其規程由教育部另訂。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得附設幼稚園;採用單式編制,但...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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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四年(1945)九月,教育部依據〔國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制訂並公布〔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計二十五條。明定國民學校以一保設一所為原則,中心國民學校設於鄉(鎮)之適當地點,以每鄉(鎮)設一所為原則;隸屬於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學校與保辦公處,中心國民學校與鄉(鎮)公所,應取得密切聯繫。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之辦理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得分初、高兩級:初級班收已逾學齡到四十五足歲之失學民眾,施以四至六個月之補習教育;高級班收已受初級補習教育之男女,施以六個月至一年之補習教育;各級均分為成人班及婦女班,在兒童班上課時間外,按季節選擇晨間、下午或晚間上課。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
國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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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八年(1939)國民政府為推行地方自治,公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新縣市制度,規定以十戶為甲,十甲為保,十保為鄉鎮,集十五鄉至三十鄉為區,隸屬於縣政府。教育部乃配合此種行政制度,於二十九年六月訂頒〔國民教育實施綱領〕,以代義務教育計畫,規定推行新縣制之縣市,鄉鎮設六年制之中心國民學校,保設四年制之國民學校,由保長兼任校長,稱為保國民學校
  在保國民學校及中心學校中,各校均設兒童教育與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以期實施普及教育與掃除文盲工作,建立國民教育制度。其內容包括原有初等教育與失學民眾識字教育兩部分,且與地方自治之推行相配合。目標在於普及教育,並著重管教養衛之聯繫。...
國民學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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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四年(1915)七月,教育部頒布〔國民學校令〕;分為九章,計五十五條。明令即行廢止民國元年之〔小學校令〕關於初等小學校各條之規定,原初等小學校一律改稱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施以適當之陶冶,並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宗旨。國民學校分自治區立與私立兩種;修業年限四年;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國民學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除非常災變外,不得作為他用。六至十三歲為學齡期,兒童達學齡後,以最初學年之始為就學始期,以國民學校畢業之時為就學終期;父母及監護人有使之就學之義務。國民學校教員...
德國國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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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國民學校係德國十九世紀初新設的初等教育機構之一。一八○六年普法戰爭,普魯士(Prussia)戰敗;戰後普魯士為求復興,遂積極推動初等教育,將各類小學名稱,統一為國民學校(Volksschule),並強迫一般平民人家六歲至十四歲的兒童,接受八年的初等教育,內容強調民族主義。於是初等教育不僅是義務教育,而且是國民教育。國民學校學生畢業後或就業,或入繼續學校(Fortbildungsschule)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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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如:「學習」、「好學」、「學技術」、「學而不厭」。
模仿。如:「呀呀學語」、「有樣學樣」、「九官鳥會學人說話」。
學問。如:「學術」、「博學」、「求學」、「品學兼優」、「才疏學淺」。
學科。如:「哲學」、「文學」、「科學」、「醫學」、「經濟學」。
學說派別。如:「漢學」、「紅學」、「宋明理學」。
求學的場所。如:「學校」、「小學」、「中學」、「大學」、「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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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學、教學的場所。如:「學校」、「補校」、「夜校」。
現行軍官的階級之一。分上校、中校、少校三級。
文書的複查核正。如:「校對」、「校正」、「校訂」。
較量、計較。如:「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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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人民、主權、政府的團體。如:「國家」、「美國」、「國際」、「中華民國」。
屬於本國的。如:「國人」、「國貨」、「國土」、「國歌」、「國民道德」。
代表國家的。如:「國花」、「國旗」、「國歌」。
地區。如:「水鄉澤國」。
古代諸侯的封地。如:「魯國」、「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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