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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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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土地已決定用途之後,逕行投入勞力與資本而使用之,並不具備土地用途之選擇性。土地使用會有低度使用與超限使用之現象。目前土地利用與土地使用常被混為一談。實質上二者之涵義並不完全相同。由於土地使用是人類聚落之基本實質活動,因此土地使用為都市及區域規劃最主要內容之一。見土地利用。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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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及都市依據條例(Ordinance)劃分若干地區(Zone),劃定各區之境界,決定各地區商業、工業、住宅形式別之土地使用,制定規則管制各地區內建築物之位置、容積、高度、形態、用途,以及建蔽率之規定。而上述各項營建行為中一連串之法規管制,一般即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內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土地規劃的主要執行手段之一,其是否能達成管制之目的,有賴規劃之合理性及管制之有效性。有合理之規劃考慮了土地使用之需求、土地之承載力及土地利用之相容性,若無有效之管制,則其理想以達成。台灣之分區管制已面臨調整的階段,主要是其缺乏彈性代之而行的可能,為開發許可制。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在有效使用土地,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前提下,得視實際發展情形,依據土地使用分類,劃分若干地區(zone)並測定各區境界,分別限制其使用,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等。土地使用時,不能違背各區之特性,同時各區內建築物之位罝、容積、高度、形態、用途以及建蔽率之規定等有關法規,亦為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內容。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特定專用等使用區;並依各區使用性質,編定為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經編定某種使用之土地,應依其容...
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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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為1960年代,為保育自然環境免於受都市及工業發展之破壞所發展之土地評估方法。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係藉助地理圖之繪製,透過疊圖分析來找出在以環境供給面之考量下,最適宜作某一種土地使用之區位分佈。此方法之發展以Ian L.McHarg之專著""Design with Nature""為代表。土地潛力分析(Land Capability Analysis)以及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常被交替地使用,其目的均為透過環境資源分析,輔助決策、土地使用規劃、或資源管理。雖然許多研究者對此兩種用語有其固定之偏好使用,或未刻意考量其用意,然而,其語意以及對環境評估或土地分類,在本質上是有差異...
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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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管制為實施土地使用計畫之手段,依各土地分區之性質,限制或鼓勵某種開發行為。由都市環境觀點,使用管制可避免或減輕公害,創造良好居住及工作環境,並可享有優美景觀;由土地經濟學觀點,使用管制可避免土地之不用、誤用或濫用,發揮土地之合理經濟利用。土地使用管制開始於公害法,然後發展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 Control),依資源特性,訂定各分區允許之使用類別、型態與強度。近二十年來,基於分區管制缺乏彈性的缺點逐漸為人所知,又發展出一些新管制方式,如:計畫單元整體開發(Planned Unit Developmen; PUD)、績效管制(Performance Control)、開發...
土地使用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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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土地所有人的身分將一定的土地的使用權,有限期的轉讓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稱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出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等。由出讓取得國家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及自然人再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法律行為,稱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其中包括土地之使用權、出售、交換、贈予及繼承等。土地使用權也可依法承包及轉包。
生態土地使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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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規劃之目的,係基於資源有限之前提,在一特定之地區,例如都市、縣、或區域,進行土地使用配置規劃以引導該地區人類各項資源利用與經濟活動之區位分佈。自從1930年代人類之燃料由煤碳轉為石油後,大量人口集居都市及工業地區。由於當時之大環境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之化石燃料資源,因此,土地使用規劃作業多以迎合、滿足社會經濟需求為取向(demand-oriented)。1960年代環境意識提昇,在區域主義(regionalism)觀念之影響下,區域規劃提出由環境供給面角度,考量一地區之生態作用,以降低人為因素對環境負面影響為原則,進行土地使用規劃。生態土地使用規劃觀念與方法之提出,逆轉了當時都會區...
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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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如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護區及農業區)。亦可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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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計畫法(63年1月公布)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於該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十六條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這些規定主旨乃在於管制區域土地之使用,避免不當或過度之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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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模式有低度使用與超限使用兩種。台灣目前有關土地使用之法規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期對土地使用管制,避免有違規使用之情形發生。
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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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與設計土地使用之計畫,包括居住、經濟、活動、公共設施及交通建設等之土地使用。旨在對土地使用有關之面積與區位等進行規劃設計,其積極面在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以有效使用,在消極面則在防止土地資源之不用、低度使用、誤用或濫用。在擬定該計畫時,應把握之原則有:(1)充分掌握計畫地區之自然、歷史、社會、文化、經濟等資訊;(2)進行環境評估;(3)與上位計畫密切配合;(4)聽取當地居民之意見;(5)重視自然景觀與文化財產之保存與維護;(6)與自然社會等條件配合;(7)公正無私;考慮實現計畫的可能性;使費用最省;以及創造地方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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