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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源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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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正本清源」原作「清原正本」。漢代的史學家班固,曾在《漢書》的〈刑法志〉中討論國家的刑法制度,認為當時的法律有許多不合宜的地方,處刑的輕重常拿捏不當,重者太重,死刑人數過多;輕者太輕,無法達到遏止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之下,無法遏止輕犯者作惡,官吏又每每以斬大盜建立威信,結果社會依然混亂。原因除了禮樂教養的缺乏外,就是刑法制定不當的後果。所以班固認為必須要從源頭開始清理、從根本開始整頓,也就是從檢討刑法制度做起,修改不當的法令,重新衡量罰則的輕重,才能使社會達到真正的安定,人民有安樂的生活。後來「正本清源」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澈底改革以解決問題...
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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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時考核。《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決獄違限,準官書稽程律論,踰四十日則奏裁。」
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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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舊時的規定。《晉書.卷三○.刑法志》:「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不便於政,或不厭人心。」
故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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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縱使他人犯罪。《漢書.卷二三.刑法志》:「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
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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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奉行的刑法。《書經.費誓》:「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三國演義》第五回:「國有常刑,軍有紀律。」
推誠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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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心誠意與人相處。《晉書.卷一○一.劉元海載記》:「太康末,拜北部都尉。明刑法,禁姦邪,輕財好施,推誠接物,五部俊傑無不至者。」也作「推誠待物」。
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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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的法律。《晉書.卷三○.刑法志》:「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唐.杜甫〈奉送郭中丞兼太僕卿充隴右節度使三十韻〉:「元帥調新律,前軍壓舊京。」
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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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千里外牢城。」
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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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疆域。《隋書.卷二.高祖紀下.史臣曰》:「職方所載,並入疆理,禹貢所圖,咸受正朔。」《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
蠲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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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減、免除。《漢書.卷二三.刑法志》:「蠲削煩苛,兆民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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