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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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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卷四六.郭陳列傳.陳寵》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姦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後漢書.卷六三.李杜列傳.李固》臣聞君不稽古,無以承天;臣不述舊,無以奉君。昔堯殂之後,舜仰慕三年,坐則見堯於牆,食則堯於羹。斯所謂聿追來孝,不失臣子之節者。太尉李固,因公假私,依正行邪,離閒近戚...
挾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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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禁止儒生以古非今,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而私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的法令。《漢書.卷二.惠帝紀》:「三月甲子,皇帝冠,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唐.顏師古.注:「張晏曰:『秦律敢有挾書者族。』」也作「挾書令」。
執迷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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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黨,受制凶威。若能因變立功,轉禍為福,並誓河、岳,永紆青紫;若執迷不悟,距逆王師,大眾一臨,刑茲罔,所謂火烈高原,芝蘭同泯。勉求多福,無貽後悔。賞罰之科,有如白水。
一成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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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一成不變」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禮記.王制》中描述古代的司法制度,犯人的罪行一旦判決之後,君王先命三公共同審理,之後三公再將判決書呈交給君王。君王看了判決書之後,得依「因無知而犯罪」、「因過失而犯罪」、「因遺忘而犯罪」三種情形,酌量給予減刑,最後裁定刑罰。刑罰一旦裁定,即使只是輕微的小罪,也必須澈底執行,不得免。因為一旦犯罪成立,刑罰就會加在身上;一旦刑罰加到身上,就不可能再改變了。所以一個君子在裁定刑罰之前,必定會竭盡心力來審理案件。後來「一成不變」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引申指事情既定之後,從不改變。
宿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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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欠未還的債務。《晉書.卷八.穆帝紀》:「八月丁未,立皇后何氏,大,賜孝悌鰥寡米,人五斛,逋租宿債皆勿收,大酺三日。」
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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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識趣的人。《三國志.卷五九.吳書.吳主五子傳.孫霸傳》:「玄曰:『舊有大小,或天下,亦有千里、五百里,隨意所及。』亮曰:『解人不當爾邪!』乃宮中,基以得免。」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文學》:「非但能言人不可得,正索解人亦不可得!」
眚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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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而造成災害。《書經.舜典》:「眚災肆,怙終賊刑。」
罪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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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惡過失。《左傳.莊公二十二年》:「其不閑於教訓而免於罪戾。」也稱為「罪愆」。
假公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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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卷四六.郭陳列傳.陳寵》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姦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後漢書.卷六三.李杜列傳.李固》臣聞君不稽古,無以承天;臣不述舊,無以奉君。昔堯殂之後,舜仰慕三年,坐則見堯於牆,食則堯於羹。斯所謂聿追來孝,不失臣子之節者。太尉李固,因公假私,依正行邪,離閒近戚...
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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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生卒年不詳。楚人。楚漢相爭,初為項羽部將,數圍劉邦。及項羽滅,被劉邦追捕,後由朱家透過汝陰侯滕公,乃得免,並官郎中、中郎將及河東守等。其人為氣任俠,重然諾,當時人稱「得黃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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