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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慣、規定等處理。如:「行步驟」。《舊唐書.卷一七二.列傳.蕭俛》:「或撰進之後,行貺遺,臣若公然阻絕,則違陛下撫納之宜;僶俛受之,則非微臣平生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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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事的綱領和法則。《晉書.卷四六.列傳.李重》:「臣以革法創制,當先盡開塞利害之理,舉而錯之,使體大通而無否滯亦未易故也。」
2.著作的編寫格式或文章的組織形式。《魏書.卷三五.列傳.崔浩》:「初,太祖詔尚書郎鄧淵著國記十餘卷,編年次事,體未成。」《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七○.史部.地理類三.武林舊事》:「今考所載,體雖仿孟書,而詞華典贍,南宋人遺篇剩句,頗賴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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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首說明著書內容、主旨與編輯體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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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習慣的處理方式。如:「依照慣,開賽之前雙方先握手行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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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證明某一事實或理論的子。如:「他舉了許多的證,說明這實驗的結果。」民國.梁啟超《飲冰室文集.卷二○.中國古代幣材考》:「各國有以器具為幣者,而我國古代之證更為顯著,其最盛行者,則軍器與農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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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做模範的事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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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之基本權時,其干預之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不必要的程度,此即為比原則,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註1)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此可知比原則適用在國家基於公益的需要,而必須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強調應盡可能在範圍內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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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子。如:「老師上課常舉作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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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舊、改變成。《紅樓夢》第六回:「皆因你原是太太的親戚,又拿我當個人,投奔了我來,我就破個,給你通個信去。」
打破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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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一向的舊法、常規。如:「本校原是男校,這學期打破慣,準備開始招收女學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