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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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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例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提起訴訟。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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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時,法院為保全證據或取得可沒收的物品,暫時保管該物品的強制處分,稱為「扣押」。
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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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階在警佐一階及以上的警察稱之,職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廉政署廉政官、調查局調查官亦為司法警察官。除接受檢察官指揮,在獲悉有犯罪嫌疑時,也可逕行調查及蒐集證據,並將偵查結果,移送檢察官偵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縣市長、憲兵隊長官,在其管轄區域內亦為司法警察官。
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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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相對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稱為「主法」。
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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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訊。即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而將該上訴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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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以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為主要綱領蒐集我國現行法規數百種的法律用書。
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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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民、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如果情況是依法不得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限,或當事人捨棄上訴,撤回上訴,其判決已發生確定力,不得再行變更,稱為「確定判決」。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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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問及判決民事、刑事訴訟的場地、處所。[例]如果你真的不願意私下和解,那我們只有法庭上見了!
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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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刑、民、商事法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的總稱。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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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例]這件案子由於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將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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