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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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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後,由於權利人之處分或其他原因,使土地權利發生變更或實地現況與原圖有所歧異時,為使圖、簿之記載與事實相符,所為複丈及變更登記之經常性工作,稱為地籍管理。
地籍控制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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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地籍測量成果能達到一定之精度,通常測量伊始,先于測區選定少數展望良好之地形要點,應用精密儀器與方法,測算其點位坐標,或用平校儀以圖解法直接測繪控制點位,以作戶地測量之依據者,稱為地籍控制測量。土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地籍測量程序為:自三角測量、圖根測量起、經戶地測量、計算面積最後為製圖。其中三角測量與圖根測量,即屬地籍控制測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並規定一、二等三角測量,由中央機關辦理之,故實際上,地籍控制測量,乃依據一、二等三角點于測區施測邊長較小,精度限制較寬之三、四等三角點,再于諸三角點間,補測加密圖根點之測算作業。
地籍圖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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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重新實施之地籍測量,稱之為地籍圖重測。其辦理程序為:(1)劃定重測地區。(2)地籍調查。(3)地籍測量。(4)成果檢查。(5)異動整理及造冊。(6)繪製公告圖。(7)公告通知。異議處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複製地籍圖。地籍圖重測結果,應將地籍圖、冊,公開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協調解決者,即屬確定。此時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同時將有關簿冊圖卡,依據重測確定之結果訂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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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稱地球的表面。如:「土地」、「大地」、「高地」、「荒地」、「耕地」、「地盡其利」。
場所。如:「目的地」、「所在地」、「根據地」、「發祥地」。
區域。如:「本地」、「外地」、「臺灣各地」。
地位、位置。如:「設身處地」、「不留餘地」、「易地而處」。
本性、心思、意志的領域。如:「見地」、「心地」。
本質、底子。如:「質地」。
語助詞。置於副詞之後。同「的」。如:「慢慢地吃」、「好好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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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冊。如:「書籍」、「典籍」、「古籍」、「經籍」、「史籍」。
登記以備查考用的名冊。如:「戶籍」、「學籍」、「軍籍」。
個人對國家、團體、組織等的歸屬關係。如:「國籍」、「籍貫」、「祖籍」、「黨籍」。
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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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的類別,即依土地性質用途而細分的地籍項目。
魚鱗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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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記載田地形狀面積的地籍冊。按田畝方圓畫圖,編以字號,宛如魚鱗比次,故稱為「魚鱗圖冊」。也稱為「魚鱗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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