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137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向指定清除地區內之居民徵收之費用。
廢棄活性污泥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活性污泥程序中,經前處理後(如攔污柵、沉砂池、初沉池、調勻池或中和池等)含溶解性有機物之廢水,流入曝氣槽內與池內呈懸浮生長式的好氧性微生物群相接觸,溶解性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成穩定物質及增殖微生物,經增殖的微生物於最終沉澱池沉澱分離,沈澱分離之污泥,一部份連續回流至曝氣槽,稱為迴流污泥;另一部分排出另行處理,即為廢棄活性污泥。
廢棄物交換(以廢易廢)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將一個工廠的廢棄物(包括固態、液態與氣態),與別家工廠的廢棄物,採取「以物易物」的方式互相交換。所謂「廢棄物」,大都是在工廠製造程序中,未被充分利用而遺留下來的「剩餘原料」,這些剩餘原料,對原工廠而言,或因濃度太稀,或因雜質太多,而無「剩餘價值」,被視為「廢物」,但若經仲介找到適當的廢棄物交換對象,可以發揮再次使用的價值。西諺有云:「某一個人的垃圾,可能是其他人的金條」(One man's garbage may be other man's gold),正是此種「以廢易廢」的最佳寫照。故廢棄物交換亦為廢棄物減量之一重要方法,某工廠之工業廢棄物、副產品、剩餘品等物料可能變成另一工廠之原料,...
廢棄物清理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規包括母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子法。母法於民國63年7月26日制定公布。嗣於民國69年4月9日第一次修正、民國74年11月20日第二次修正、民國77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以及民國86年3月28日完成第四次修正。目前全法分六章共三十六條,其架構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廢棄物之清理;第三章,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第四章,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第五章,獎懲;第六章,附則;立法宗旨即為第1條(制定目的及適用範圍):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其相關之子法主要包括有: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廢棄物清理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以及廢...
有害事業廢棄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廢棄物之相容性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廢棄物之相容性乃是在判斷不同廢棄物互相混合或接觸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的反應情形。其目的大致可歸類為下列六種:
  (1)使廢棄物產生者能夠判斷可否將不同來源之廢棄物混合處理。
  (2)避免廢棄物回收或再利用時發生意外事件。
  (3)供廢棄物貯存設施設計規劃時之參考及操作之安全要求條件。
  (4)使廢棄物的運輸者認知廢棄物分離、混合或選擇適當的貯存容器之判斷依據,以利運輸。
  (5)供廢棄物處理場作業之參考。
  (6)供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所不透水材料之選擇。
  當兩種廢棄物混合時,產生下列反應時,則視這兩種廢棄物...
腐蝕性事業廢棄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係指事業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其pH值大於或等於12.5,或小於或等於2.0。
一般固體廢棄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垃圾、糞屎、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通常又稱都市垃圾或家戶垃圾,性質單純且較不具毒害性。
廢棄物分離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為由固體廢棄物中回收資源的必要操作,亦即由垃圾中將有用物質分離出來而回收。它包括人工分類、風選法、重力法、篩網法、浮力法、光學法、靜電法、磁選法、高密度法等。
廢棄物前處理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在廢棄物收集或處理過程中,為利於運輸、焚化、掩埋或再利用,有時先將廢棄物加以壓縮、分類、篩選等處理,這些處理過程稱為廢棄物前處理。例如將廢棄物壓縮,可減少廢棄物體積,而減少運輸費用並延長掩埋場之使用年限。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