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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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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完善嚴密的法律條文。後比喻不可變更的信條。《文選.揚雄.劇秦美新》:「懿律嘉量,金科玉條。」《舊五代史.卷七八.晉書.高祖本紀四》:「莫不悉稽前典,垂範後昆,述自聖賢,歷於朝代,得金科玉條之號。」也作「金科玉律」、「玉律金科」。
玉律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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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完善嚴密的法律條文。後比喻為不可變更的信條。《官場現形記》第四三回:「老伯大人的議論,真是我們佐班中的玉律金科。」也作「金科玉條」、「金科玉律」。
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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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法中指法律條令。唐.劉肅《大唐新語.卷五.孝行》:「復讎禮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心,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殺人成復讎之志,赦之虧格律之道。」《舊五代史.卷三七.唐書.明宗本紀三》:「自兵興以來,法制不一,諸道州縣常行枷杖,多不依格律,請以舊制曉諭,改而正之。」
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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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例]時代一直在變遷,我們應適時削除不合潮流的法律條文。
曲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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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曲解法律條文而下判決。《北史.卷三十四.游雅傳》:「宣武嘗敕肇有所降恕,執而不從,曰:『陛下自能恕之,豈可令臣曲筆也。』」
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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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條令。《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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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指法律條文的分項。如第一項相對於第二項而言稱為前項,餘類推。
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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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設置而不使用。[例]這條法律條文形同虛設,未能切實執行。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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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條文或命令。[例]社會變遷快速,有些法令應隨時修改以順應時代需求。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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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章程中分條說明的文字。如:「律師熟諳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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