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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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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國家代表民意的最高立法機關,通稱為「國會」。如美國的參議院、眾議院。也稱為「議會」、「議院」。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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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憲法透過結社自由的保障以尋求團體結合之秩序,以阻止極權國家利用優位團體掌控價值體系。而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僅提及人民有結社之自由,至於結社之性質則是由憲法授權立法機關所形成。結社,在概念上係指多數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持續期間中,在共同目的下,基於自由意志的結合,成員遵守此組織性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結社係為人之組合,故應屬於社團,而不刀含財團,此不同於憲法上之社團概念判斷之標準。(註1)目錄1 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2 結社自由的主體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結社自由基本上...
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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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若干地方自治團體聯合成統一國家的政治體制。在中央政府實行統一的共通法則之下,地方自治團體有立法機關、政府,並擁有選任代表,參與中央政府,行使立法的權力。通常為多種族國家所採用。[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多民族國家,包括前蘇聯、南斯拉夫等,都組成聯邦以解決其民族問題。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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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公務員的懲戒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判權,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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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民國二十年二月成立。監察院的創設是依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裡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下設許多委員會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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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選的立法委員組成,根據《憲法》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與憲法賦予的權限。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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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向立法機關提出以備審議制定的法律草案。
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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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案重新議決。直接民權之一。根據憲法,選民可對憲法或一般法律重新評估,借以抑制並補救立法機關的專橫和疏漏,並加強選民對政府的監督。[例]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具有創制、複決的權利。
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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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或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涉或脅迫,稱為「司法獨立」。
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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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而具有法律之效力,稱為「不成文法」。如自然法及習慣法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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