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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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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向立法機關提出以備審議制定的法律草案。
〔殘障兒童教育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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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又稱〔九四之一四二號公法〕(Public Law 94-142),係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由美國總統簽署前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代表美國政府歷年來對殘障兒童之教育權益,在法律上所做的最大努力。該法案規定各州政府應為所有三至十八歲的殘障兒童,提供免費而適當的教育。其主要目標有四:(1)保障所有的殘障兒童及青少年,可獲得適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方案;(2)確保為殘障兒童及青少年所提供的特殊教育,其決定過程公平適當;(3)建立各級政府有關特殊教育管理及預算等明確的程序;(4)聯邦政府積極補助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
  此法案揭示六項關鍵性的原則,而為美國近...
  該法又稱[貝克改革法案],是英國保守黨執政時,為教育科學部國務大臣貝克(Kenneth Baker)在任內提出,國會在一九八八年七月通過的一部教育改革法令。法案內容包括城市技術學院的設立、大學經費補助機構的改組、擴大中小學學生家長的選擇權、引進學生貸款制度、加強學校的地方財務管理,以及國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等。這些改革內容都是保守黨政府自一九七九年長期執政及柴契爾夫人(M. Lady Thatcher)領導下,其教育科學部幕僚的心血結晶。法案內容包括四大部分,二百三十八條條款。第一部分為「學校」,包括課程、入學辦法、經費和教職員、中央直接補助學校和其他等五章;第...
  [一九五八年國防教育法案]簡稱NDEA,是當時美國政府為了因應蘇俄首先發射人造衛星史潑尼克號(Sputnik)所通過的一項法案;在該法案中,聯邦政府大幅增加美國中學及大學中科技教育經費,目的在訓練科學、數學及外國語文等與國家安全有關領域的人才,以發展尖端科學,提高國家在科技上的競爭力。在美國近代主要的教育法案中,DEA可說是聯邦政府補助教育範圍最廣的一項法案,也是美國歷史上國防與教育大規模及有計畫合作的創舉。
  美國在一九五○年代,曾享有一段繁榮與安寧的時期,但受到蘇俄首先發射人造衛星的衝擊,於是許多學者驚覺到過去美國教育的缺失,開始加以檢討。這些學者如科南特(J.B. Con...
〔哈比教育改革法案〕(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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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比教育改革法案〕係指法國教育部長哈比(René Haby)於一九七五年提出的〔初等與中等教育改革法案〕;是繼一九四七年的郎之萬(Paul Langevin)的教育改革後的重要變革。
  在初等教育方面的改革,主要在使學制具有彈性,盡量配合個別差異。原先小學為六歲入學,修業五年;哈比的改革是允許五到七歲皆可入學,這是依照學生的智齡來決定。修業年限亦從五年改為六年,照正常情況是從六到十二歲。另一項特色是禁止留級和允許跳級;在改革前仍有百分之二十的六到八歲學生被留級,這可以說是相當大的改變。
  在中等教育前段,即相當於我國的國中階段,原先為四年,於十五歲結束,現在則順延...
公共法案480計畫(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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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公共法案480計畫,在美國圖書館合作館藏發展的歷史上,是屬於全國性統籌採購、分散式典藏管理的合作採購方式,主要是依採購地區和語言作為分工的依據。
  事實上,公共法案480計畫最初的目的,在利用美國多餘的糧食銷售到飽受饑荒的第三世界,所得款項則用以支援圖書館採購外文資料的計畫。美國政府銷售這些食物後,換回的只是一些所謂軟性貨幣(Soft Currencies),這種軟性貨幣,加上這些國家大都為經濟貧窮落後國家,對美國政府而言,並無實質意義。該法案於1958年修訂,將原1954年農業貿易發展暨補助法案(Agriculture Trade Development and Assi...
美國空氣清潔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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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聯邦主要的大氣控制法案,主要的內容包括標題一:空氣污染減量及控制,共分空氣品質及排放限值、臭氧防治,空氣品質惡化防治、人類未到達的區域的空氣品質規劃四部分。標題二:移動源的排放標準。標題三:一般措施。CAA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空氣品質管制區、建立六種主要空氣污染物的一級與二級標準,防範臭氧對人類的傷害,給予政府當局設置點源及機動車輛源排放標準的權力,授權EPA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泡泡政策,控制酸性沉降物等。本法源起於1955年的空氣污染控制法,到1990年改名為「清潔空氣法修正案」(CAAA)之前共經歷了六次修改。
[司密斯-休斯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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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密斯-休斯法案〕為美國職業教育的基本法案。十九世紀中葉,美國政府為培育高級農工技術人才,適應社會工業的發展需要於一八六二年制定〔莫里爾法案〕(Morrill Act),由聯邦政府以公地補助各州設立農工學院,唯此種學校係屬高等教育範圍,不足滿足職業教育之需要。一九○五年遂由熱心職業教育人士組設「美國職業教育促進會」,每年定期舉辦大規模促進職業教育的活動,以喚起政府與企業界對職業教育的重視。
  一九一四年美國國會始成立「國家補助職業教育委員會」(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該委員會由參議員裴季(C.S....
〔國際教育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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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教育法案〕是由美國眾議員布萊德馬斯女士(MS. Brademas)所提出的法案。其主旨在透過聯邦政府的經費補助,改善美國有關國際事務方面的研習和研究,並且加強這方面的教育資源。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1.授權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長(Secretary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以經費補助若干高等教育機構設置有關國際事務的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使其成為全國或是國際上此一領域研究的資源中心。同時,贊助這些研究所及研究中心辦理相關的訓練及研習的活動。
  2.授權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長以經費補助若干大學加強其國際事...
  美國[一九七三年綜合就業訓練法案]係為取代[人力發展訓練法案](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 MDTA),尼克森政府於一九七三年統合各種與就業訓練有關的方案,經國會通過而頒布[綜合就業訓練法案](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 CETA)。
  該法案希望藉由綜合各聯邦、州及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各種就業的訓練機會、計畫、活動或其他相關的服務,使國家的經濟發展、社區發展、職業教育、職業復健、公共服務與社會服務等計畫之間能作更密切且更彈性的配合與協調,以提供經濟性的環境不利者、失業者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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