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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時國會訂定通過的[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九日關於中等教育一般結構與組織法],與一九五七年訂頒的中等教育體制相較之下,其主要目的在於加強基礎學科的普通知識之教學,以及延遲分流學習的職業定向之年段。新舊學制之間,由初級、高級的兩階段各三年,更改為觀察、輔導、定向的三階段各二年;進路分流由普通、技職二途徑,更改為普通、技術、職業、藝術四途徑;職業定向由十二歲延遲至十四歲,即四途徑教育的觀察期具有共同的科目與活動,惟職業類自第二年起即可有一些特殊科目與活動的教學。中學之設置,有第一階段單設,第一、二階段合設,與第二、三階段合設等三種方式。該法案且允許各種階段畫分、分組選修、調適補救等實驗性質與臨時性...
〔初等教育法案〕(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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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初等教育法案〕亦稱為〔佛爾斯特法案〕(Forster Act),是奠定英國國家初等教育組織之依據;規範了初等教育的強迫性質,也賦與國家辦理義務教育之權力。
  十九世紀時,英國提供初等教育之主要機構,為各教派所設立之學校,稱為「自願學校」(voluntary schools),但仍有些地區無任何提供初等教育之機構。因而〔初等教育法案〕乃規定,任何無自願學校或適當初等教育提供的地方,均須設立學校董事會(school boards)來負責五至十三歲兒童之教育。學校董事會獲得國家准予徵稅之權力,故能以稅收設立及維持「董事會學校」(board schools),亦即公立學校。這些董...
〔雙語教育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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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政府於一九七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布的〔雙語教育法案〕,旨在由聯邦政府提供經費給地方學區,以便實施雙語教育,使本來英語說話能力有限的學童能得到特別的教學與輔導。
  此法案先是以〔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中的一部分條文呈現,後來在一九六八年以〔雙語教育法案〕的形式呈現;一九七四年經過一次修訂後正式公布,一九七八年又經過一次小幅度的修訂。根據一九七四年修訂公布的〔雙語教育法案〕第七○二節的文字,美國國會提出該法案的原因是有鑒於:
  1.美國境內有大量的學童,或者因為並非出生在美國,或者因為其母語並非英語,因而其使用語言的能力較差(這些學童即是該法案所謂的「英語說話能力有限」...
  英國〔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亦名〔巴特勒法案〕(Butler Act),是奠定戰後教育制度之基礎;自施行以來,直到〔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Reform Act, 1988)通過後,方有較大幅度之調整。〔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將原本之教育委員會(The Board of Education)改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且賦予較為積極之功能。除此之外,其重要之內容包括:(1)廢除區分初等及高等教育之雙軌制,建立自五歲至十五歲的免費及義務教育,明確規範教育之實施為地方教育當局之責任。(2)擴張教育概念,涵蓋學齡以外之對象,且納入社區民眾的文化及娛樂...
  美國[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係一九六三年通過之[職業教育法案]的修正案。由於一九六○年代電腦的使用與生產自動化,使科技產生史無前例的發展。這個時代有人稱之為科技爆發的時代;在此一時代裡必然產生二個問題:(1)沒有良好的職業準備的人很難在社會上謀一立足之地;(2)再訓練日趨需要。由於自動化的結果,許多人要受到科技性失業(technology unemployment)的衝擊;多職業會因科技的發明而消失,同時由於科技的發明也會產生許多新的職業。一九六八年通過的職業教育修正法案,就在這二大問題的衝擊下產生。
  在此法案的第一條中規定:「聯邦政府的職業教育補助法案之目的,在於運用...
寄存圖書館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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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出版品係政府機構為宣傳政令、引介新知以及將所屬單位的研究成果公諸於世所印行的出版品。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大都透過美國政府印務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GPO),經由銷售計畫及寄存計畫,將其研究成果、最新的科技資訊、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所需的普通常識及行政立法資料等政府出版品分發或寄存到各圖書館,陳列供民眾免費使用。
  美國的寄存圖書館係指被指定接受其各級政府出版品的圖書館。寄存圖書館制度導源於美國法典第44號1911節:「使政府出版品裨益於一般民眾並免費提供利用。」寄存計畫開始於1813年12月27日,第13屆國會第2次會期通過一項決...
〔成人教育法案〕(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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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成人教育法案〕是挪威有關成人教育的一個綜合性法案,於一九七六年由國會通過,一九七七年八月正式開始實施。該法案的範圍涵蓋相當廣,包括民間團體的休閒教育,提供初等及中等教育文憑的基本教育,適應成人生活與經驗為主的基本教育,成人繼續教育,民眾高等學校教育,及公私立機構的職業訓練課程等。法案內容包括總則、工作責任畫分、組織機構、社會董事會及經費等五大部分。總則包括目的及法規範圍二部分;工作責任部分,則明定中央政府、郡、市政府、民間組織等的責任、分工原則、教師資格及任用等;組織機構的部分係明定各種民間成人教育組織的組成、申請程序;社會董事會的部分則明定各種董事會的責任;經費部分則明定各類成人教...
租借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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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在西元一九四一年三月所通過的法案。該法案授權美國總統,可依其主觀認知,將軍火以租借方式讓與其二次大戰的盟友。至大戰結束時,計有三十八國家依租借法案的規定得到美援。最大的受惠國則為英國和前蘇聯。
[喬治-狄恩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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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喬治-狄恩法案]係美國國會於一九三六年通過,以加強和擴充由[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 Act)在各州及屬地所建立的職業教育課程與計畫的職業教育法案。此法案提供職業教育未來的發展及獎勵,一方面將[司密斯-休斯法案]之細節根據過去經驗略加修改,一方面擴大職業教育補助之範圍,即除農業、工業及家事以外,另加銷售分配教育(Distributive Education)一項,是美國聯邦政府補助商業受雇用分配教育之始。該法案規定聯邦政府每年應增撥一千二百萬元補助農業、工業行業、家事及已受雇用的分配教育。由於該法案規定,除非學生已受雇用於工作崗位上,對分配教育的養成訓練不予以經費...
〔基本教育法案〕(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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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緬甸於一九六六年,政府宣布了〔基本教育法案〕(Basic Education Act),將日本占領時期所實施的四三二的學制,改為五四二學制,使原先的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學習年限各延長了一年,該法案是緬甸脫離日本占領時期教育體制的重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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