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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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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出席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10. 教評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必須自行迴避。11. 教評會審查解聘案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2. 教評會審查解聘案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13. 教評會之決議會議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14. 教評會之決議必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使(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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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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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註2 家庭暴力類型 身體虐待身體虐待係指徒手或使用器具等外物來傷害當事者。舉凡推、拉或踢打當事人、持物品對當事人身體造成損傷等攻擊行為皆屬之。 情緒虐待情緒虐待係指以言語上的辱罵、行為上的騷擾或其他手段威脅傷害當事人或其家人、朋友等,破壞其個人所有物,或阻止其正常生理作息,如睡眠等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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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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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漸漸發現不同年紀間的差異,進而開始避免、排斥父母輩與子女輩之間非同輩的性交關係,開始發展以具有血親關係的同輩人互相通婚的形式,此即是指排除祖輩、少輩、雙親與其子女間互為夫妻的親密關係形式。在此一階段,所有同輩的男女皆互為夫妻,或稱為「血緣群婚家庭」;假若有一群姊妹是她們共同丈夫們的共同妻子,但此狀況不包括兩性關係中所指的兄妹與姊弟,則特別稱之為「亞血緣群婚家庭」。 族外群婚族外群婚係指在團體成員間禁止有性交關係,因此成員只能在團體之外尋找性伴侶、婚姻配偶,在此一階段嚴格的禁止同團體內的婚配制度,因而產生了亂倫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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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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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直接隸屬關係的。[例]直系親屬、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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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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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的計算,有三等級的隔離者,稱為「三親等」。例如曾祖父對於己身,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三親等;曾孫、曾孫婦、曾孫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三親等,伯叔父母則為旁系血親尊親屬的三親等;姪及姪女,則為旁系血親卑親屬的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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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山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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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後,因設置山地行政處,而以山地同胞稱呼原住民。當時規定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山胞種族,並申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山胞有案者,為「平地山胞」。民國八十三年(1994)國民大會修憲,將臺灣山胞稱為臺灣原住民,原「平地山胞」稱為「平地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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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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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三十二條 (校長任用職員之迴避)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第三十三條 (專任教育人員任用限制)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第三十四條 (專任教育人員兼課之禁止)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第三十五條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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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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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親與姻親的通稱。《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五:「那親眷久已出外,弄做個滿船空載月明歸。」也稱為「親戚」、「親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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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山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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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後,因設置山地行政處,而以山地同胞稱呼原住民。當時規定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山胞種族者,為「山地山胞」。民國八十三年(1994)國民大會修憲,將臺灣山胞稱為臺灣原住民,原「山地山胞」稱為「山地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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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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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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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