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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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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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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如:「承受」、「承接」。
擔當、負責。如:「承當」、「承包」。
受恩,表示客氣的說法。如:「承蒙」、「承教」。
接續、繼續。如:「繼承」、「承先啟後」。
供認。如:「承認」、「自承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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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接連。如:「繼續」、「日以繼夜」。
承續。如:「繼承」、「繼位」、「父死子繼」。
後續的。如:「繼室」、「繼父」、「繼母」。
隨後、跟著。如:「繼而」、「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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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歷史的某一時段。如:「朝代」、「清代」、「現代」、「近代」。
替代、替換。如:「代課」、「代勞」、「代表」、「代號」、「取代」。
接替。如:「瓜代」、「父死子代」、「新陳代謝」。
量詞。用於計算輩分的單位。如:「他家四代祖孫都從事同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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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所在的地方。如:「座位」、「方位」、「位置」。
處、在。如:「鹿谷鄉位於南投縣,以生產凍頂烏龍茶聞名。」
職務、等級。如:「職位」、「地位」、「爵位」、「甲等體位」。
數字的位置。如:「個位」、「位數」。
量詞。用於計算人數的單位。多含敬意。如:「十位客人」、「五位老師」。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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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繼先人的財產或事業。如:「他繼承父親的企業之後,首先致力於人事的革新。」
2.《民法.繼承編》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當然承繼其財產上非專屬之權利及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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