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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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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繼先人的財產或事業。如:「他繼承父親的企業之後,首先致力於人事的革新。」
2.《民法.繼承編》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當然承繼其財產上非專屬之權利及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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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繼承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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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換句話說,繼承人如果沒有特別聲明的話,他既可享有遺產上的利益,也應該負擔死者未履行的義務。這種概括式的承受,稱為「當然繼承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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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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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親人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做平均的繼承,稱為「平均繼承」。民法上遺產以平均繼承為原則,但對於不同的親人,實際上有不同的規定。如民法對於配偶即定有特別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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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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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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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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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有繼承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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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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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而當然為遺產繼承人者。如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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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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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個別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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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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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就被繼承者而言,指其死後以財產給與他人的權利;就繼承者而言,指其繼承死者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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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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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物件內的一組資料結構、程序和屬性是由該物件的類別或上代物件所傳遞過來的。參【物件導向程式設計語言】(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 language; OO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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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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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繼承權的授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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