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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依據遺囑將其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死亡後與特定的人,稱為「遺」。
綈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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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窮時他人饋之物或困難時他人所寄予的同情。參見「綈袍之賜」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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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與。唐.李朝威《柳毅傳》:「宴罷,辭別,滿宮悽然。遺珍寶,怪不可述。」也作「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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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財物幫助喪家。《後漢書.卷二六.蔡茂傳》:「賜東園梓棺,賻甚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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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物品。如:「這次有獎猜謎,品相當豐富。」
采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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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詩經.鄭風.溱洧》:「溱與洧,方渙渙兮,士與女,方秉蘭兮……維士與女,伊其相謔,之以勺藥。」指男女兩情相悅,互禮物表示心意。《儒林外史》第三四回:「怪道前日老哥同老嫂在桃園大樂!這就是你彈琴飲酒、采蘭芍的風流了。」也作「采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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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書報或雜誌給他人。如:「雜誌社近期將舉行閱活動,以酬謝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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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人與的敬詞。如:「此書乃莊老師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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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予。如:「他榮獲哥倫比亞大學頒的榮譽法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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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送。如:「這組碗盤是購買冷氣機所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