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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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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之基本權時,其干預之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不必要的程度,此即為比例原則,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註1)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此可知比例原則適用在國家基於公益的需要,而必須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強調應盡可能在範圍內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而,假若國家對人民造成的損害與其追求的公益目的明顯不相當,則違反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的適用可以公益目的及必要性作為審查之基準。目錄1 公益目的的審...
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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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詞:超過、超出、逾越
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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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容許。[例]義不容辭、不容置疑、不容逾越
不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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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池,本指古代軍事要地。語本晉.庾亮〈報溫嶠書〉:「吾憂西陲,過于歷陽,足下無過雷池一步也。」比喻不逾越某種界限。如:「凡事一切講程序、制度,不越雷池一步。」
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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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想逾越常理。如:「想入非非」、「非非之想」。
因名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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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顧名思義」之典源,提供參考。 《三國志.卷二七.魏書.徐胡二王傳.王昶》王昶字文舒,太原晉陽人也。少與同郡王淩俱知名。淩年長,昶兄事之。……其為兄子及子作名字,皆依謙實,以見其意,故兄子默字處靜,沈字處道,其子渾字玄沖,深字道沖。遂書戒之曰:「……欲使汝曹1>立身行己2>,遵儒者之教,履道家之言,故以玄默3>沖虛4>為名,欲使汝曹顧名思義,不敢違越5>也。古者盤杅有銘,几杖有誡,俯仰察焉,用無過行;況在己名,可不戒之哉!……」 〔注解〕 (1) 汝曹:你們。 (2) 立身行己:指處世為人。 (3) 玄默:深沉靜默。 (4) 沖虛:淡泊謙虛。 (5) 違越:違背逾越
吳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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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絮之才”的才女謝道韞,改作男兒裝,在書齋展玩自繪的男裝小影。 吳藻塑造的女扮男裝的謝道韞這一形象,逾越了當時社會中的性別界限,背離了當時傳統文化中的女子形象,表達了強烈地參與社會生活的願望,表現了朦朧的女性解放意識,代表了廣大女性的心聲。 她的老師陳文述曾勸其修道,並贈以法名“來鶴”。 在老師的鼓勵下,自丈夫去世之後,吳藻告別了以往的生活,決定一心學佛參禪。 從此,才三十餘歲的吳藻移居嘉興南湖,築“香南雪北廬”,與古城野水為伴,歸於那種青燈古佛的境界。 作品吳藻將自己平生創作的詞作一一整理出來,編成了兩本集子,一是《...
蹈規循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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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禮法,不逾越法度。明.徐霖《繡繻記》第三齣:「空勞數行書,蹈規循矩沒是非。」也作「循規蹈矩」。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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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畢業條件之限制,而踰越大學法大學法之規定,侵犯大學自治之範疇,故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與憲法意旨不符。詳細內容請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文 參考資料教育法規導讀/任成蓀編著 五南圖書出版;2007[民96]全國法規資料庫-大學法
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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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統府專設的顧問。由總統遴聘勛高望重的人士擔任,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資政對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資詢。依法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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