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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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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文字。《晉書.卷五○.列傳.郭象》:「乃自注〈秋水〉、〈至樂〉二篇,又易〈馬蹄〉一篇,其餘眾篇或點定文句而已。」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文學》:「司空鄭沖馳遣信就阮籍求文。籍時在袁孝尼家,宿醉扶起,書札為之,無所點定,乃寫付使。時人以為神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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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儀禮.既夕禮》:「唯君命止柩於堩,其餘則否。」《禮記.雜記下》:「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漢.鄭玄.注:「堩,道路也。」
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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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擔保作證。《北史.卷三十四.宋繇傳》:「局內降人左澤等為京畿送省,令取保放出。」《文明小史》第四十二回:「其餘夥計,取保開釋。」
八都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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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士、勇士。譯自蒙古語。鄠縣草堂寺闊端太子令旨碑:「天地氣力裡闊端太子令旨,道與豬哥、胡秀才、劉黑馬、田八都魯、和尚八都魯,並其餘大小答剌花赤管民官、官軍人等。」也作「八都兒」、「巴都兒」、「拔睹兒」、「拔都魯」、「把都兒」、「把突兒」、「霸都魯」。
腦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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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腦幹所發出的神經,共有十二對,除迷走神經負責支配心臟與胃腸的活動外,其餘都屬頸部以上的運動、知覺神經。
塞源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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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酒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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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喻無智無能,只會喝酒的人。為罵人的話。《三國演義》第二三回:「夏侯惇稱為『完體將軍』,曹子孝呼為『要錢太守』,其餘皆是衣架、飯囊、酒桶、肉袋耳。」
桌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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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席或辦理酒席的人。《儒林外史》第四回:「其餘殯儀、桌席、執事、吹打以及雜用、飯食、破土、謝風水之類,須三百多銀子。」
祝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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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邪術降神,為人祈禱或祝詛者。《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傳.褚少孫補西門豹傳》:「用其二三十萬為河伯娶婦,與祝巫共分其餘錢,持歸。」
風從虎,雲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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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同類的事物會相互感應。唐.李觀〈項籍碑銘〉:「其餘揭竿而呼,爭先刺秦者,如林如藪,於時亂浩浩,兵憧憧,風從虎,雲從龍,三靈昏而四海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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