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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利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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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為一人,以明示官吏的責任。1911年再度改革中央官制,廢除內閣、軍機處與政務處,實施對君主負責的內閣制度,設總理大臣一人、副大臣兩人、十部大臣各一人,共十三人。在法律上則廢除凌遲、梟首、戮死等酷刑,只留下斬首刑。同時廢除入墨刑、等肉體刑,改一為罰款。連坐和逼共也接廢除。並將行政與司法明確區分,以示司法獨立。可是,清廷這樣做充其量只是以立憲為名,而以加強滿洲人的中央集權統治為實。還進一步想將漢人督撫的地方軍權和財政權收歸中央,卻也因此種下了督撫消極反清的種子。 關鍵字中文關鍵字:光緒皇帝、宣統皇帝英文關鍵字:Guang...
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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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國家,解散國會的權力。內閣為對抗國會的不信任議決,對國會有解散權,以達成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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