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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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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地位升級,或指行政層級提升。如:「隨著孩子出生,他終於升格當父親了。」「臺北市於民國五十七年升格為直轄市。」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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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左:  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  三、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四、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第二十四條 (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  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一、縣(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章節第1條本鑑定原則鑑定基準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第3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減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
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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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
益者,得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第 2 條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 條 第 2 項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第 4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 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1.委員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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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
學校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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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  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2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第3條(適用對象)  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第4條(專責單位)  各級主...
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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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3 條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第 4 ...
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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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官名。漢代五都置市長。《史記.卷一三○.太史公自序》:「昌生無澤,無澤為漢市長。」《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下》:「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
2.治理一市的行政首長。
幼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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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 4 條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第 5 條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 6 條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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