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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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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據法律對於訴訟被告判定罪刑。[例]一般法官在判罪前,都會從情、理、法三方面去酌量輕重。
報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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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對犯罪者本身施以報復,以使罪刑相當的刑罪目的。
析律貳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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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裂曲解法律條文,隨意加重或減輕應判的罪刑。指官吏徇私枉法。《漢書.卷八.宣帝紀》:「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增辭飾非,以成其罪。」唐.顏師古.注:「謂分破律條,妄生端緒,以出入人罪。」
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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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重大的犯人。[例]為了防範重犯越獄,獄方已做好萬全的防備。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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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上不完備之處。易為不法之徒所利用,藉以逃避罪刑。如:「他這種人啊!專門鑽法律漏洞,早晚有一天會觸犯法網的。」
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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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罪刑。《史記.卷三○.平準書》:「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晉書.卷八○.王羲之傳》:「今除罪而充雜役,盡移其家。」
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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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財來減免罪刑。《書經.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贖刑。」
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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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審判者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虛構或增減事實,故意地將有罪判無罪或重罪輕判。相對於「故入」而言。《唐律.卷三〇.斷獄下.官司出入人罪》:「其出罪者,謂增減情狀之徒足以動事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減之罪科斷,從死出至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
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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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以強力妨害他人自由行為的罪刑。如私自逮捕他人,禁止其行動自由屬之。
矜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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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日罪犯情有可憫,而免除其罪刑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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