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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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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定義主要是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等作為參考基準,例如:教師體罰學生且有具體事實者、曠課與曠職記錄且工作態度消極、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等,甚至性騷擾等重大行為失當且具體事實者等均可判定為不適任教師;此外,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與通報,教育部更成立全國不適任教師教師資訊網,網址為http://unfitinfo.moe.gov.tw/
主機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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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或者是AT的電源供應器。不過ATX電源供應器可以支援新一代的電源管理功能,包括鍵盤、網路與數據機開關機,或是Windows關機與重新開機等方便的功能。除了在連接頭上有所不同之外,ATX主機板將中央處理器(CPU)插座與介面卜下插槽的距離明顯比AT主機板來得較遠,而CPU亦與電源供應器的風扇口接近,散熱效果亦增加不少。總而言之,主機板的規格與主機板上元件的配置關連相當重要,依據不同的主機板規格也會有不同的主機板功能存在,因此我們在挑選主機板時,要先...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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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教育4. 婚姻教育5. 倫理教育6.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7. 其他家庭教育是向。同時規定各縣市主關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以及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辦理家庭教育各項業務。 中英文關鍵字中文關鍵字:家庭教育英文關鍵字:family education 參考書目:註1:吳清山、林天祐 (2007),教育e辭書, p.70 -71,臺北市: 高等教育。
中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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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刑人因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符合法定條件,經有關機關核准予以假釋,得暫時居住的輔導機構。旨在使受刑人在失去自由到重獲自由的中途,先完成重新適應社會的準備工作。
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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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而是依據職權為命令,自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假若今法律授權主關機關發布命令作為補充之規定時,則此授權須具體且明確,而主管機關發不知命令應以必要之規範為準,如執行法律上細節性、技術性之相關事項,而一命令是否符合其法律授權之意,則不單法條表面文字,應秉持憲法之大原則及相關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等,針對整體規定之適切性作全盤性判斷。(註1) 納稅義務的主體納稅義務的主體系只符合法律規定知納稅義務人,一般而言,其包含自然人及涉及營利事業之法人等皆是。(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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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三十二條 (校長任用職員之迴避)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第三十三條 (專任教育人員任用限制)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第三十四條 (專...
。第 17 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於委員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申評委員應迴避之情形第 18 條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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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
雷動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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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以孫,如古諸侯自擅其地,不貢不朝,六七十年。四聖傳序,以至陛下,陛下即位以來,躬親聽斷,旋乾轉坤,關機闔開;雷厲風飛,日月所照;天戈所麾,莫不寧順;大宇之下,生息理極。
學校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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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第3條(適用對象)  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本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第4條(專責單位)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第5條(學校衛生委員會之任務)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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