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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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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即監察官吏之權。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四權並立。分彈劾權、審計權、同意權、糾舉權。由監察院掌理。
寒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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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也比喻已經平息的事物,又重新活動起來。出現「死灰復燃」的書證如宋.陳亮《陳亮集.卷一八.啟.謝曾察院啟》:「劫火不燼,玉固如斯;死灰復燃,物有待爾。」
糾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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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施政,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若委員會認為其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得經各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議,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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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法失職的公職人員,監察院得行使其職權,提出控訴,以監督其行為的權利,稱為「彈劾權」。
侍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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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朝御史的通稱。負糾察、彈劾責任的官吏,屬都察院,有左、右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監察御史等。
糾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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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做其他緊急處分時,得經監察委員提議、審查及決定,以書面向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
死灰復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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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也比喻已經平息的事物,又重新活動起來。出現「死灰復燃」的書證如宋.陳亮《陳亮集.卷一八.啟.謝曾察院啟》:「劫火不燼,玉固如斯;死灰復燃,物有待爾。」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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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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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官司時,原告與被告當面對證。《紅樓夢》第六八回:「察院坐堂看狀,見是告賈璉的事,上面有『家人旺兒』一人,只得遣人去賈府傳旺兒來對詞。」
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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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代政治中指中央政府的統治權分別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加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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