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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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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法失職的公職人員,監察院得行使其職權,提出控訴,以監督其行為的權利,稱為「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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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彈弓發射的小鐵丸。如:「彈丸」。
槍炮發射可以傷人毀物的東西。如:「子彈」、「原子彈」、「槍林彈雨」。
彈子:指撞球。如:「彈子房」。
物體由緊縮到伸展產生的力量。如:「彈性」、「彈力」。
糾舉。如:「彈劾」。
演奏。如:「彈奏」、「彈琴」。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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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劾和罷免同為民主國家的免官制度。這種制度早為英國所採用,是用以追訴高級官員責任之制度。隨著議會制度的普及,嗣為美國及其各州所接受;自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約有五十多個國家所採用。彈劾之涵義,界說不一,大抵是國家法定機關,對於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向有權機關提出彈劾,因而予以制裁之一種監察方法。因其為法定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提出之彈劾,在具有仲裁權機構之前,指控政府官員的若干罪行,如未能履行責任,利用職權貪汙不軌行為等,所以彈劾為一種權力,且為一種公權。彈劾權之行使,首先須建立彈劾制度,此制度在我國,建制於秦漢的御史,唐宋的諫議大夫,而為歷代所沿襲,用作君主鞏固其統治的耳目。在歐美則淵源於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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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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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揭發不法行為。如:「彈劾」、「糾劾」。
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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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即監察官吏之權。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四權並立。分彈劾權、審計權、同意權、糾舉權。由監察院掌理。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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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民國二十年二月成立。監察院的創設是依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裡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下設許多委員會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四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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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喜斯羅著有「自由」一書,主張將國會中的彈劾權獨立,使彈劾權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並列而成為四權分立。
薩都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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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西元1308~?)字天錫,號直齋,元朝蒙古人。泰定四年以進士入官,累官御史,以彈劾權貴,遷閩海廉訪知事。性喜山水,優遊以終。工詩文,詩風流麗清婉,長於抒情。著有《雁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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