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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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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活動中,選候選人,以供選民選擇,稱為「提名」。
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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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助理人員。特殊教育教師之資格及任用,依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前二項人員及設施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十八條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或一般大學,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第十九條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
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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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共和制相對於神權政治及君主制,在共和政體下國家的最高執政者並非宗教領導者或君王,其要求國家元首的選需藉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且具一定期限之任期,而當前世界大多數國家皆是採行此種體制,如:我國、美國及法國等國家皆採行共和制。(註1) 共和制之原則一、禁止世襲共和國的元首必須要由全體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不可由前任元首逕行指定繼承者,或因任何與前任元首之親屬關係而繼任之情事。如我國之國家元首係由人民直接選舉而產生。二、有限任期共和國的國家元首係透過全體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與君主國之國家元首不同,並非終生職,而...
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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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兵之官。《清史稿.卷一一七.職官志四》:「統領掌前鋒政令,滿,蒙銳兵,以時訓練其藝。」《官場現形記》第一七回:「胡統領穿著一件棗兒紅的大毛袍子,沒有紮腰,也沒有穿馬褂;頭上戴著皮困秋,腳下蹬著薄京靴。」
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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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至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若干人。國民小學行政組織二十五班以上設輔導室,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註一) 職責分工 輔導主任(Director Of Counseling)一、單位主管角色輔導主任是輔導室的主管,他不僅領導整個輔導室同仁共同推動輔導工作,也必須承擔輔導工作的成敗。二、輔導評鑑角色輔導主任在學校輔導工作推動中...
文湖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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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含教練1人,4位實習老師),學生1175人。89年 民國89年8月1日蕭道弘先生退休,邱秋悅女士聘為第三任校長.幼稚園2班,資源班1班,普通班41班,教職員工94人(含教練1人,1位實習老師),學生1080人。 90年 幼稚園2班,資源班1班,普通班38班,教職員工98人(含教練1人,5位實習老師),學生1060人。91年 幼稚園2班,資源班1班,普通班37班,教職員工93人(含1位實習老師),學生1016人。 92年 幼稚園2班,資源班1班,普通班36班,教職員工94人(含教練1人,2位實習老師),學生1005人...
參與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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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全部的行政決定權。換言之,參與式決定以政策性決定為範圍,不宜直接參與行政或專業決定。如國民小學校長選制度的建立或改變,宜採參與式決定作政策性的決定,至於實際選過程,則應由具備人事評選專業知能的人員負責,作專業化的決定。目前我國許多教育事項的決定經常將政策性決定和行政決定混淆,導致窒礙難行或滋生其他困擾。今後,在決定的過程宜把握「政策性事項多元參與、行政性事項專業決定」的準則,以確實掌握教育行政決定的品質。 中英文關鍵字中文關鍵字:參與式決定英...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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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姻教育5. 倫理教育6.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7. 其他家庭教育是向。同時規定各縣市主關機關應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以及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辦理家庭教育各項業務。 中英文關鍵字中文關鍵字:家庭教育英文關鍵字:family education 參考書目:註1:吳清山、林天祐 (2007),教育e辭書, p.70 -71,臺北市: 高等教育。
校長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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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Ubben, 1989;引自張德銳、丁一顧,2000)。而校長的素質,除在校長培訓與選任用階段,提供良好的培訓制度與公平的選機制外,尚須仰賴校長評鑑(principals evaluation)制度的運行,對校長表現進行判斷與評估,了解校長的優劣與辦學績效,進而提供改善缺失之道(謝文全,1999)。 內容說明校長的任用制度,從過去的直接官派時期、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開始的選派時期,到1999年公佈「國民教育法」,校長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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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國民教育法2 修正日期3 法源4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5 國民中小學課綱與教科書6 國民中小學校長與選委員會7 學生獎懲規定與家長會 國民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源第 1 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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