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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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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事情的原委。[例]這件事我一點兒都不知情,怎麼都沒有人告我呢?
馬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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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既氣勢恢宏又奇幻詭麗。粗曠處寥寥數筆勾勒出數十年內戰的血腥冷酷,細膩處描寫熱戀中情慾煎熬如慕如,然而奇詭處人間鬼界過去未來變幻莫測。輕靈厚重,兼而有之,被公認為魔幻現實主義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也是二十世紀現代文學中不容錯過的經典作品。馬奎斯的影響力深入各個國家,從各種跡象看來,臺灣小說作者張大春、吳繼文、駱以軍等人的創作,也受到這些他的作品的影響。 著作:代表作品《百年孤寂》,其他主要作品包括短篇小說《沒有人寫信給上校》(No One Writes to the Colonel, 1968)、《樹葉風暴》(Leaf...
明是一盆火,暗是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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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諺語)指當面十分熱情,背後居心不良。《紅樓夢》第六五回:「我告奶奶,一輩子別見他纔好,嘴甜心苦,兩面三刀;上頭一臉笑,腳下使絆子;明是一盆火,暗是一把刀;都占全了。」
林亨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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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是林亨泰的詩法。而後者以符號詩為主,比起文字的「意味」,符號的「型態」格外具備了美術性,符號詩既以諸視覺為目的,與聽覺有關的節奏自然可以不用注重了。  四、林亨泰認為「寫詩離不開象徵,而象徵卻是隱喻的手法造成的。可是這種隱喻的手法即使運用得再高超,也比不上符號的功能。詩裡的『象徵』,所能給予詩的也就是代數裡的『符號』所能給予『代數的』。再說得明白一點,所謂象徵也不過就是語言的『符號價值』之運用而已」。  五、他把自己的創作分為三期:「銀鈴會時期」(1945~1949)以日文寫作,滿懷社會改革理念;「現代詩時期」(19...
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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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中大呼不平。《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劉氏與呂大大聲叫屈,遞上詞。」
錮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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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倘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官呈,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治家長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各聽其便。通詳大憲併飭各屬出示嚴禁,嗣准臬司來移,復經抄看轉飭,在於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憲姚抄示札飭示禁,業經照抄、剴切示諭在案。茲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為此,示仰閣屬紳衿民人知悉:爾等各具有天良,亟應廣積陰功,務各遵照臬道憲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
高枕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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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一窟,還不能把枕頭墊得高高,無憂無慮地睡覺,我會再幫你尋找另外兩窟。」於是馮諼去見梁惠王,他告梁惠王,如果能請到孟嘗君幫他治理國家,那梁國一定能國富兵強。於是梁惠王派人邀請孟嘗君到梁國,連續請了三次,馮諼都叫孟嘗君不要答應。當齊王得知梁國一直派人來請孟嘗君,連忙也派人請孟嘗君重回齊國當相國。馮諼要孟嘗君向齊王請求,把先王傳下的祭器,放在薛地,並且興建宗廟,以確保薛地的安全。當宗廟建好後,馮諼對孟嘗君說:「現在三窟已成,從此以後你就可以把枕頭墊得高高,無憂無慮地睡覺了!」典源又見《戰國策.魏策一》內容則是表述張儀企圖遊說魏國背棄合縱,改投連橫以事秦。他說魏國如能事秦,那麼楚國、韓國一定不...
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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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徹底為之2.學習的活動、知識的形成,理性不能讓權威取而代之(1)知識以理性作為最後的判斷,不應諸於權威。(2)蒙田說:「在權威的教學方式下,知識則成為被動的、消極的。」3.閱讀是在引發理性,而非堆積記憶閱讀不是增加記憶的材料,而是鍛鍊個人的記憶。4.重視遊戲的價值及體育的價值這些外在行為與社會的行為和諧,跟身體的訓練與心靈的訓練同時進行。吾人所教育的是一個人-全人教育(德智體群美)。5.貶低書本的價值(1)蒙田不主張讀書是唯一的教育。(2)教學的材料不限於書籍,實際生活的經驗、不同社會文化也應該要成為學習的材料。...
Roald_Da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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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太想要獲得爵士頭銜。[8]根據至少兩位傳記作家的說法,[9] 在達爾為自己的批評作辯護時,他告一位記者:「猶太人有一種特性,他們挑起仇恨……我的意思是,無論在任何地方反對任何東西,總是會有個原因;即使是像希特勒般可鄙的人也不是沒有原因地選擇他們的。」但是根據特雷格羅恩的說法,達爾仍舊與猶太人朋友私下保持友誼。在晚年,達爾偶爾試圖淡化一些對於反猶太主義的指責,在作品《單飛》(Going Solo)中,有一些插曲同情地描寫了德國猶太人的流亡者;主張也與之前不同,宣稱他反對的是不公正,而不是猶太人。他從不曾從他對於以色...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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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裁判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欲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時,根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所訂定的裁判離婚原因而向法院請離婚,假若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其原由,而為離婚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即正式破裂、結束。(註2)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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