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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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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所訂定的裁判離婚原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假若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其原由,而為離婚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即正式破裂、結束。(註2)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
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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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的文書。如:「被告屏氣凝神地聆聽法院的判讀。」
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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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訊。即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而將該上訴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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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第一次犯罪而經判決確定者。相對於累犯而言。
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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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翻已判定的罪案。[例]被告對於先前的判決不服,打算另聘律師替他翻案。
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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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基於法定事由,得暫時停止公務人員職務之執行,但未使其喪失公務人員之身分。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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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聘之條件)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汗流洽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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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周勃成為群臣中地位最高的右丞相,陳平則降為較低的左丞相。有一天早朝時,漢文帝問周勃說:「國家一年判決的訴訟有幾件?」周勃過去都是掌管軍事,對這些事情並不了解,只好回答不知。文帝又問:「國家一年的稅收支出又是多少?」周勃也太不清楚,只好又回答不知。文獻中使用「汗出沾背」來形容周勃對政事一問三不知,心裡感到十分著急、慚愧,汗流了滿身,背都溼透了。後來「汗流浹背」這句成語就由此演變而出,形容非常慚愧、驚恐的樣子。亦用於形容工作辛勞。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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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指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改判。
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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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甘心、不服氣。[例]若不服判決,可以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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