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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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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難得,不可錯。《舊唐書.卷六七.李靖傳》:「兵貴神速,機不可。」《宋史.卷三六四.韓世忠傳》:「金人廢劉豫,中原震動,世忠謂機不可,請全師北討,招納歸附,為恢復計。」
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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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才的逝世感到痛心、可惜,常多用於輓聯。如:「屢破大案的刑警因公殉職,各界同感痛英才!」
塞翁馬,焉知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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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人有時表面上,雖然看起來遭遇一時的損,也許卻反而因此得到其他好處。也可指表面上看起來是壞事,如果換個角度來看,反而可得到其他的收穫或領悟、成長,因而變為好事。 也可用來鼓勵人:不要被一時的挫折打擊或怨嘆,而要用正面、積極樂觀的心,來看待事情。
用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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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不當。明.胡廣《文天祥從容就義》:「權臣誤國,用舍宜。」
差之毫釐,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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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相差雖很微小,結果卻造成極大的錯誤。《舊唐書.卷二〇〇下.列傳.秦宗權》:「蓋差之毫釐,之千里,蛇螫不能斷腕,蟻穴所以壞隄。」元.高文秀《襄陽會》第一折:「俺父親差之毫釐,之千里,掉在壕裡,簽了大腿。」也作「差若豪氂,繆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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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丟。《薛仁貴征遼事略》:「祝付公!若充軍止作長行,妾與公一物,慎勿遺。」《紅樓夢》第一三回:「頭一件是人口混雜,遺東西。」
2.疏漏。《後漢書.卷二五.魯恭傳》:「既顯巖穴以求仁賢,無使幽遠獨有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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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中,「過」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雖非於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無認識過),或預見其發生而自己主觀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過)。《刑法》規定有過致人於死罪及過傷害罪。
3.語言運用或心理臆測的疏。也作「誖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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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迷惑而無法分辨。《晉書.卷七八.列傳.陶回》:「峻果由小丹楊經秣陵,迷道,逢郡人,執以為鄉導。」《文明小史》第四回:「不料多走了路,迷路途,不忙問怎的。」
2.丟掉、去。元.無名氏《合同文字》第一折:「等孩兒長大時年,交付他收執依然,遮莫殺顛沛流離,休迷水木根源。」《初刻拍案驚奇》卷一四:「小的妻子久為楊化冤魂所附,真性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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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如:「一場意外的車禍,使他去了雙腿。」
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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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莊子.田子方》:「吾終身與汝交一臂而之,可不哀與?」指錯機會。《三國演義》第一四回:「遇可事之主,而交臂之,非丈夫也。」也作「之交臂」、「諸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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