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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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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中,「過失」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雖非於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無認識過失),或預見其發生而自己主觀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過失)。《刑法》規定有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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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或非出於故意而致人身受傷害。根據刑法,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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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出於故意的情況下,因疏失或意識不清,使人因而致死。根據刑法,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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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而致殺人。如:「他為了自衛而過失殺人。」
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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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法律上應負注意義務的人,顯然欠缺一般人所必要的注意而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
故障;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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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硬體設備或零件無法正常執行功能的實體狀況謂之。例如:短路、斷路、接觸不良等。
(二)在系統程序執行過程中,程序中隱含之錯誤致使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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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如:「過失」、「知過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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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如:「過失」、「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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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救。《漢書.卷七一.于定國傳》:「今丞相、御史將欲何施以塞此咎?悉意條狀,陳朕過失。」
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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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九四.蘇味道列傳》蘇味道,趙州欒城人也。少與鄉人李嶠俱以文辭知名,時人謂之蘇、李。……嘗謂人曰:「處事不欲決斷明白,若有錯誤,必貽咎譴1>,但摸稜以持兩端可矣。」時人由是號為「蘇摸稜」。 〔注解〕 (1) 咎譴:因過失而受到的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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