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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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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意代表因違反議事規則,被主席勒令退出議場;或為表示抗議,而自動離開議場,均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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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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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背情理。如:「倘有奪情之舉,易激起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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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往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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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否極泰來」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趙曄《吳越春秋.句踐入臣外傳》越王曰:「任人者不辱身,自用者危其國。大夫皆前圖未然之端,傾敵破讎,坐招泰山之福。今寡人守窮若斯,而云湯、文困厄,後必霸,何言之違禮儀!夫君子爭寸陰而棄珠玉。今寡人冀得免於軍旅之憂而復反。……何大夫之言,不合於寡人之意!」於是大夫種、范蠡曰:「聞古人曰:『居不幽,志不廣;形不愁,思不遠。』聖王賢主,皆遇困厄之難,蒙不救之恥。身拘而名尊,軀辱而聲榮,處卑而不以為惡,居危而不以為薄。五帝德厚,而(無)窮厄之恨,然尚有泛濫之憂。三守暴因之辱,不離三獄之囚,泣涕而受冤,行哭而為隸1>,演《易》2>作卦,天道祐之。時過於期,否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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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贓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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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貪贓枉法」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貪贓枉法」原作「貪贓壞法」。贓,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貪贓枉法」表示為了貪圖非分之財,而做出違法犯紀之事。過去多用在官吏身上,指官吏為了收受賄賂,而破壞法律。古代的官員是社會上少數擁有地位和權力的人,如果他們品行不端,貪圖不義之財,濫用國家給予他們的權力,自然會對百姓造成極大的痛苦。例如所引典源,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便是指劉衙內的兩個兒子去陳州糶米,卻貪圖賄賂,中飽私囊,花天酒地,胡作非為,絲毫沒有盡到身為官員的責任。「貪贓枉法」後來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指貪汙受賄,破壞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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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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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書經.呂刑》:「罔中于信,以覆詛盟。」漢.孔安國.傳:「皆無中于信義,以反背詛盟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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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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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南朝齊孔稚珪撰。敘述周顒和孔稚珪等初隱居鍾山,周顒後應詔出任海鹽縣令,期滿回京,路過鍾山,孔稚珪遂撰此文,假託山神之意,諷刺周顒違背前約,熱中功名利祿。此處北山指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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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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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權力強制實行法令。[例]雖然業者不斷的抗爭,警方仍將強制執行拆除違規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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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楊之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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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的父親與楊仲武的祖父是舊交,而潘岳的妻子是楊仲武的姑母,所以兩人屬於世親聯姻的關係。語本《文選.潘岳.楊仲武誄》:「爾舅惟榮,爾宗惟瘁,幼秉殊操,違豐安匱,撰錄先訓,俾無隕墜,舊文新藝,罔不必肄,潘楊之穆,有自來矣。」後人即稱姻親關係為「潘楊之睦」。《文選.沈約.奏彈王源》:「其為虛託,不言自顯,王滿連姻,寔駭物聽。潘楊之睦,有異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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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巧千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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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雖有好才能,卻沒有好環境和機運。宋.陳師道〈早起〉詩:「有家無食違高枕,百巧千窮只短檠。」也作「百巧成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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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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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第三十八條 (任意解聘之禁止)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條 (教職員職務等級表)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之準用)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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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