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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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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訟或違法的事件、案件。有時亦用以稱一般的計畫或專案處理的事件。[例]經過警方鍥而不捨的追查,這件轟動一時的案子終於偵破了。
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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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使得撤銷或變更之。顯然地,這種解釋更加地限縮了教育活動中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實際上,在有關師生互動的解釋中,特別權力關係似乎已經被揚棄。但是,基於理論上的興趣,討論特別權力關係則可以突顯真正師生關係的特性,同時,如果能夠分辨真正師生關係和它的異同與關係,這對理想師生關係或教育實踐活動不無指導的功能。相對於一般的權力關係(Allgemeines Gewaltverhaltnis)或統治關係,特別權力...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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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不合法。如:「販毒是非法的行為,人人可以檢舉。」清.徐珂《清稗類鈔.棍騙類.上海地棍之拆梢》:「拆梢者,蘇、滬為多,而滬尤甚。蓋以非法之舉動,恐嚇之手段,借端敲詐勒索財物之謂也。」
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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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詞:違法、犯法、作亂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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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違法或不當處分,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官署或上級官署審查該處分當否,並為一定的決定的爭訟。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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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 20- 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20-2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
窩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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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收藏或收留。[例]他因為窩藏人犯而吃上官司。
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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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違法。《書經.泰誓》:「仡仡勇夫,射御不違。」《六部成語註解.刑部》:「不違揭帖:呈遞揭帖俱係正論,並無違法之詞也。」
糾繆繩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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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錯誤,懲處違法者。《舊五代史.卷六八.唐書.崔沂傳》:「入梁,為御史司憲,糾繆繩違,不避豪右。」
老而益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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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弟故舊,身衣羊裘皮褲。 〔注解〕 (1) 督郵:職官名。漢置。為郡守佐吏,掌督察糾舉所領縣吏官員違法之事。 (2) 司命府:司命,職官名。新莽置,主掌軍事。 (3) 援:馬援(西元前14∼西元49),字文淵,東漢茂陵人。初依隗囂,後歸光武,拜伏波將軍,平交趾。世稱「馬伏波」。 (4) 北地:北方邊塞地區。 (5) 隴漢:指與漢朝交界的西方地區。隴,音ㄌㄨㄥˇ,甘肅省的簡稱。 (6) 斛:音ㄏㄨˊ,量詞。古代計算容量的單位。 (7) 施賑:施捨財物救濟貧苦之人。賑,音ㄓㄣˋ。 (8) 班: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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