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151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390.6294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十二年國教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基本教育網站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基本內涵民國103年8月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其基本架構示意圖如圖1,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推動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 免試入學係指學生免參加入學測驗,即可升入...
蠢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2.意圖擾亂而行動。《三國志.卷四五.蜀書.張翼傳》:「吾以蠻夷蠢動,不稱故還耳。」《儒林外史》第四三回:「生苗近日頗有蠢動之意。」
高一生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出現之後,高一生無法再推稱「受匪諜煽惑附匪」,而是邁向「集會叛亂」,並且組織「蓬萊民族解放委員會」,意圖叛亂、顛覆政府。在原有的貪污案外,又新增叛亂案,而叛亂案的基調,從此左右高一生等人的命運。獄中的高一生原以為只是山地行政方面的事務,最後仍有釋放的希望,在給妻子的信中寫道:「私は新美農場と農會のギセイになってゐますが、幸いに政府が私のことよくわかって下さるので心配はいりません。(雖然我成為新美農場和農會的犧牲者,但慶幸政府非常了解我的事情,毋庸擔心)」殊不知在他被逮捕後,政府為防範山地秩序混亂,已派員至吳鳳鄉各村宣佈高...
神差鬼使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此處所列為「鬼使神差」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元明時期以水滸英雄為題材的戲劇很多,元代李致遠的《還牢末》便是其中之一。故事主角官差李孔目,因為搭救錯手打死人的梁山泊好漢李逵,被冤枉和梁山泊勾結意圖不軌而下獄,回到梁山泊的李逵得知消息後趕來救他,沒想李孔目已早一步被劉唐和史進救出。後來兩人相遇,他對李逵說:「今天能遇到你,正好像是『鬼使神差』」,意指冥冥中有鬼神相助,才能再見到李逵。後來「鬼使神差」被用來比喻事出意外,被莫名力量驅使而不由自主。
不學無文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只好將實情告訴丈夫。霍光聽了雖然大為震驚,但還是隱瞞下來。霍光死後,有人將此事密告皇帝,霍光的妻子便意圖謀反,被朝廷派兵圍捕,霍氏族人因此被誅殺殆盡。班固在《漢書》裡評論霍光,說他對漢室的功勞,雖然比古代的賢臣周公、伊尹還要大,但是「不學亡術」,未能精通書中的道理,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事情,所以隱瞞妻子的陰謀,並立了女兒為后,終於導致滅門的結局。「不學無術」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原用以指不知研習經典,並從中獲取經驗與知識,以致行為處事有所偏頗或錯誤;後則泛指人未經學習而沒有學問才幹。
本意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原來的意圖、心意。如:「他本意良善,加上竭誠溝通,所有障礙終於全部解除。」《後漢書.卷二三.竇融列傳》:「又京師百僚,不曉國家及將軍本意,多能採取虛偽,誇誕妄談,令忠孝失望,傳言乖實。」
辛亥革命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腹馮國璋與段祺瑞率軍南下,隨即攻佔漢口和漢陽。可是,袁軍到此之後就不再前進,開始與革命軍談和。袁世凱意圖藉此鞏固自己的勢力,因為清朝一旦復興,他可能又會重蹈覆轍,被迫致仕。革命軍也略知袁世凱的企圖,因而面臨繼續戰鬥或利用袁世凱以保護民主共和的兩難式抉擇。最後,革命黨人選擇了最後一條路。可是如果推舉袁世凱為大總統,他是否能維護民主共和,不能無疑。因此為免袁世凱任大總統後專制獨裁,必須先制定約束大總統的臨時約法。臨時約法制定後,孫中山即和袁世凱簽約,表示袁世凱若遵從臨時約法,定都南京,並在南京就職,則願意宣統皇帝退位後即將大...
為法自斃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親貴戚。孝公死後,惠公即位。惠公原本就對變法持反對意見,再加上公子虔等人對商鞅懷恨在心,密告他有謀反意圖,於是派遣官吏全力捉拿他到案。商鞅潛逃到函谷關時,想要到旅舍投宿,旅舍主人不知道他就是商鞅,說:「這是商鞅制定的法令,讓身分不明的人留宿旅舍,被查到了會遭到牽連而受罰。」拒絕讓他留宿。商鞅嘆氣說:「唉!自己訂立的法規,竟然把自己害到這種地步!」後來「作法自斃」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比喻自作自受。出現「作法自斃」的書證如:《聊齋志異.卷四.余德》:「余笑起,飛一巨觥;酒方引滿,蝶亦颺去。頃之,鼓又作,兩蝶飛集余冠。余笑云:『作法自斃矣。』亦引二觥。」
不軌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不循法度,違背常規。[例]意圖不軌、圖謀不軌
離婚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註3) 參考書目註1: 彭懷貞(1996)。婚姻與家庭。臺北:巨流。註2: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臺北:空大。註3: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http://...
貓頭鷹博士
你喜歡貓頭鷹博士嗎

針對貓頭鷹博士的服務你會給幾顆星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