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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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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給與。《敦煌雲謠集.拋毬樂詞》:「當初姊姊分明道,莫把真心過與他。」
王命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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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王命的旗與牌。為清代給與督撫提鎮等的重權,凡犯重罪必須立即處決的人,以此旗牌行事,如同奉准王命實行。
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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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給與。《後漢書.卷七六.循吏傳.第五訪傳》:「歲飢,粟石數千,訪乃開倉賑給,以救其敝。」《五代史平話.梁史.卷上》:「仍開發義倉,亟加賑給。」
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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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的縮稱。一種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和繁榮而施行的職域保險。我國農民健康保險由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試辦,七十八年七月一日開始全面實施。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與死亡五種,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醫療給付部分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迷花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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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高興的神情。《野叟曝言》第二五回:「那太監喜得迷花眼笑,也不更數,把袋裡的蕃鞶倒了出來,給與翠蓮。」
祿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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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俸祿糧米。《三國演義》第九六回:「汝死之後,汝之家小,吾按月給與祿糧,汝不必挂心。」
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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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與軍相互兌換運輸。《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是為兌運。」清.徐珂《清稗類鈔.植物類.京師米》:「自創設漕運以來,國家歲糜千萬之款,設官置局,輾轉兌運,輸入京倉,以為天庾正供,京曹祿俸,皆仰給於此。」
分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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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給與。《水滸傳》第三○回:「施恩又取三二十兩銀子分俵眾小牢子,取酒食叫武松喫了。」《西遊記》第九回:「來到法堂,小姐復拈心香禮拜,就教法明長老分俵與眾僧去訖。」
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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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時官方或富豪人家以買賣東西為名,召集小經紀商人聚集一處,給與犒賞,作為臨時市集,稱為「買市」。宋.周密《武林舊事.卷二.元夕》:「吏魁以大囊貯楮券,凡遇小經紀人,必犒數千,謂之『買市』。」《喻世明言.卷一五.史弘肇龍虎君臣會》:「覆夫人,要熱鬧容易。夫人放買市,這經紀人都來趕趁,街上便熱鬧。」
計功行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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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功績,給與獎賞。《精忠岳傳》第七八回:「收拾人馬,放炮安營,計功行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