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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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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訴訟案件,注重證據的調查及事實的認定,因其所審理者兼括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故稱為「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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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滿的。如:「充實」、「實心」。
真實的、實際存在的。如:「虛實」、「實體」。
真誠的、不假的。如:「實話」、「實情」、「真實」、「實在」、「誠實無欺」、「真材實料」。
事跡。如:「事實」、「史實」、「寫實」。
內容。如:「有名無實」、「名實相符」。
真實去做。如:「實行」、「實踐」。
果子。如:「果實」、「結實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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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所作所為,都稱為「事」。如:「事情」、「人事」、「事與願違」。
職業。如:「謀事」、「事業」、「事求人」、「人浮於事」。
關係、責任。如:「當事人」、「沒你的事,請別插手!」
變故。如:「出事了!」、「交通事故」、「平安無事」、「九一八事變」。
奉養。如:「事奉父母」。
做。如:「大事宣傳」、「不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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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研析。如:「審查」、「審閱」、「審美」、「審訂」、「審核」、「審計」。
詳細的。如:「審慎」、「精審」。
查問案件。如:「審問」、「審判」、「審理」、「審案」。
知道。如:「不審近況」。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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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真實情形。《韓非子.存韓》:「聽奸臣之浮說,不權事實。」《史記.卷六三.老子韓非傳》:「畏累虛、亢桑子之屬,皆空語無事實。」
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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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對於「事實審」的概念,指終審法院不調查事實,以前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為基礎,判斷其所適用的法令有無錯誤。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第三審為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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