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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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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以金錢或勞力償還債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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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如:「事務」、「任務」、「公務」、「業務」、「庶務」。
從事。如:「務農」。
一定得、一定要。如:「務須」、「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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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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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的錢財。如:「還債」、「欠債」、「債務」、「公債」、「債臺高築」。
泛指有所虧欠而待償還的恩惠、仇恨等。如:「血債」、「人情債」、「感情債」。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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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有以勞力或金錢償還之義務。相對於債權而言。
2.所欠的債。《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五:「那陳秀才這三百兩債務,衛朝奉有心要盤他這所莊房,等閒再不叫人來討。」《紅樓夢》第六九回:「皆因張華拖欠了我們的債務,追索不與,方誣賴小的主人那些個。」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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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債務人基於債權關係,履行其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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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動產財產作為擔保,向債權人貸款,稱為「質押」。
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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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在債務人破產宣告前,對其財產有質權、扺押權和留置權等的債權人,可以不依一般破產法程序行使債權,而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見民事訴訟法中破產法第一○八條。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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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剝奪債務人特定財產的處分權,以阻止其為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
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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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強制債務人、擔保人或清償義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此種處分稱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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