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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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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唐.賈公彥.疏:「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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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書經.洪範》:「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
1.徵召。《後漢書.卷三五.鄭玄傳》:「靈帝末,黨禁解,大將軍何進聞而辟之。」《三國志.卷二一.魏書.王粲傳》:「太祖辟為丞相掾,賜爵關內侯。」
2.驅除、屏除。如:「辟邪」。《楚辭.屈原.遠遊》:「風伯為余先驅兮,氛埃辟而清涼。」漢.王逸.注:「掃除之也。」明.陳繼儒《李公子傳》:「忽有執公子衣者曰:『願辟人,臣有所言,公子不憶於陵時乎?』」
3.躲開、迴避。通「避」。《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微楚之惠不及此,退三舍辟之,所以報也。」《禮記.儒行》:「儒有內稱不辟親,外舉不辟怨。」
1.法度、刑法。如:「大辟」。《詩經.大雅.板》:「民之多辟,無自立辟。」漢.毛亨.傳:「辟,法也。」漢.桓寬《鹽鐵論.周秦》:「故立法制辟,若臨萬仞之壑。」
2.荒遠幽隱的地方。《戰國策.秦策一》:「今夫蜀,西辟之國,而戎狄之長也。」《史記.卷四七.孔子世家》:「景公問孔子曰:『昔秦穆公國小處辟,其霸何也?』」
1.開拓。通「闢」。《詩經.大雅.江漢》:「式辟四方,徹我疆土。」《孟子.梁惠王上》:「欲辟土地,朝秦楚,蒞中國而撫四夷也。」
2.排除、駁斥。通「闢」。如:「辟除」、「辟謠」、「辟邪說」。
3.比喻。通「譬」。《荀子.王霸》:「是過者也,過猶不及也;辟之是猶立直木而求其景之枉也。」
4.捶胸。通「擗」。《詩經.邶風.柏舟》:「靜言思之,寤辟有摽。」
5.偏頗、偏私。《管子.任法》:「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親愛。」
乖僻、偏邪。通「僻」。《莊子.秋水》:「行殊乎俗,不多辟異。」《禮記.玉藻》:「故君子在車,則聞鸞和之聲,行則鳴佩玉,是以非辟之心,無自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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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數的第八位。大寫作「捌」,阿拉伯數字作「8」。
數目是八的。如:「八人」、「八位」、「四維八德」、「八仙過海」。
表示多方面,泛指多數。如:「四通八達」、「威風八面」、「八面玲瓏」。
議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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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代八辟法之一。五族之內及外親之有服者,有罪則議之,以期減免。見《周禮.秋官.小司寇》。
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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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為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參見「八辟」條。
議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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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八辟法之一。有德行的人有罪則議之,以期減免。見《周禮.秋官.小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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