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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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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與雇主之間,有關工時、工資、福利、保險、資遣等種種勞動相關權益,沒有得到雙方同意認可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也稱為「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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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求取。如:「爭取」、「競爭」、「據理力爭」、「兵家必爭之地」。
吵嘴、辯論。如:「爭吵」、「爭論」、「口舌之爭」。
搶著。如:「爭先恐後」、「爭著付錢」、「爭風吃醋」。
相抗衡、互不相讓。如:「爭執」、「意氣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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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如:「資金」、「物資」、「資產」、「資本」。
費用。如:「工資」、「車資」。
年齡、學歷、經歷等身分條件。如:「資格」、「資歷」、「年資」。
天生的才智。如:「資質」、「天資」。
供給、幫助。如:「資助」。
資本家的簡稱。如:「資方」、「勞資合作」。
資料:可供參考或研究的材料。如:「原始資料」、「第一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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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苦、辛苦。如:「勤勞」、「辛勞」、「疲勞」、「任勞任怨」、「舟車勞頓」、「不勞而獲」。
請人幫忙的客套話。如:「勞駕」、「偏勞」、「勞煩」、「勞步」、「這事有勞你多費神了。」
事功、功績。如:「功勞」、「勞績」、「汗馬之勞」。
勞動者。如:「勞工」、「勞基法」、「勞資糾紛」。
慰勉。如:「慰勞」、「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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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意見的言論。如:「建議」、「提議」、「博采眾議」。
商量、討論。如:「商議」、「協議」、「議決」。
批評、評論。如:「議論」、「評議」。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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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辯議論。《後漢書.卷六一.黃瓊傳》:「爭議朝堂,莫能抗奪。」
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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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者與雇用者,也稱為勞方與資方。
條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或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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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勞資爭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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