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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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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背叛國家,危害政府之悖戾行為。依據民國八十年廢止之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包含普通內亂罪、暴動內亂罪、通謀開戰罪、意圖喪失民國領域罪、預備或陰謀犯內亂外患罪、交付或投降叛徒罪、預備或陰謀附逆罪、圖利叛徒罪、參加叛亂組織罪、散布謠言罪、為叛徒宣傳罪等十一種犯罪類型。現在指涉我國現行刑法「內亂罪」與「外患罪」章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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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條理、秩序的。如:「散亂」、「雜亂」、「一團亂」、「亂哄哄」、「亂七八糟」。
混淆。如:「以假亂真」。
隨便、任意。如:「亂動」、「亂來」、「東西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說。」
戰爭、騷動。如:「戰亂」、「叛亂」、「動亂」、「亂世」。
男女之間不正當的行為。如:「淫亂」、「亂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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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行為。如:「犯罪」、「罪行」、「罪狀」、「罪惡」。
過失。如:「賠罪」、「罪過」。
犯法的、有過失的。如:「罪人」、「罪犯」。
痛苦、苦難。如:「受罪」。
刑罰。如:「死罪」、「判罪」。
責備。如:「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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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背離。如:「叛國」、「背叛」、「叛變」、「叛逆」、「叛亂」、「反叛」、「眾叛親離」。
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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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作亂。《三國志.卷三五.蜀書.諸葛亮傳》:「南中諸郡,並皆叛亂,亮以新遭大喪,故未便加兵,且遣使聘吳,因結和親,遂為與國。」也作「反亂」。
高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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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高一生案經層層轉報,最後由當時的行政院長陳誠在1953年2月11日同意撤銷自新一事,並依法審判叛亂罪。1953年6月5日,高一生、湯守仁等人宣判死刑,其餘處以有期徒刑,罪名計有叛亂、舞弊農場公款、侵占農場穀種、侵占肥料棉布生產貸款、侵占水利工程費、請伐林班圖利、侵占軍用品等項。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1953年8月6日將湯守仁等人叛亂貪污案呈報國防部核示,國防部在審核案卷、加上意見之後,呈報總統蔣中正核示。蔣中正總統審閱國防部的簽呈之後,下達裁示:照准高一生等人之死刑,並且加重其餘人等有期徒刑。1954年4月17日,高一...
大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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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對於特定重罪案件組成大陪審團,主要聽取控方提出的證據,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起訴並交付審判,不做有罪與否之認定。大陪審團人數在聯邦及各州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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