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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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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法制。也專指國家組織的根本大法。《後漢書.卷三五.張曹鄭列傳.曹襃》:「專命禮臣,撰定國憲。」《明史.卷一八九.列傳.李文祥》:「朝野寒心,道路側目,望陛下密察渠魁,明彰國憲。」
聯合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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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中、美、英、蘇、法等國於西元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定,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共計十九章,一百一十條。內容揭櫫聯合國的宗旨、原則與組織機構設置,並規定聯合國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會員國的入會、會籍、大會及安理會的職權及議程,亦包含國際法庭規約等規章,爲聯合國運作的根據。
[世界各國憲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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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國憲法大全]係由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編輯委員會主編,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出版。編輯主旨在蒐集各國憲法之內容及有關憲政資料,俾供國民大會代表研討憲政之參考。
  該書分為前篇、正篇、補篇3大部分。前篇為世界各主要國家憲法述要,申論其制憲之歷史、思想之基礎及憲法內容之特點,計有中、美、英、德、法、日、瑞士、瑞典等8國,並以各國憲法之新趨勢一篇為緒論;正篇收錄世界現行憲法之條文,共125國,前於各國憲法條文之前,簡述該國之歷史背景、政治社會情況、制憲之經過及其精神特點等;補篇則就各國憲法之內容,如政治體制、專門名詞及附屬法令等,加以分析,並編製索引、統計表、比較表、名詞對照等,以...
中華民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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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華民國國家的根本大法。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通過,並於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除前言外,共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目前仍繼續修訂中。
〔中華民國憲法〕教育文化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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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六年(1947)一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公布,除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第十一條宣示「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外,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的第五節「教育文化」,自一五八條至一六七條共計十條,分別條示我國教育文化的基本方針與政策,極具重要性。其全文如下:
  第一五八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一五九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一六○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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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人民、主權、政府的團體。如:「國家」、「美國」、「國際」、「中華民國」。
屬於本國的。如:「國人」、「國貨」、「國土」、「國歌」、「國民道德」。
代表國家的。如:「國花」、「國旗」、「國歌」。
地區。如:「水鄉澤國」。
古代諸侯的封地。如:「魯國」、「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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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令。[例]憲令、邦憲、國憲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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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勢和貨財。《荀子.勸學》:「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群眾不能移也。」《史記.卷四二.鄭世家》:「以權利合者,權利盡而交疏。」
2.指人民依法律規定得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地位或利益。
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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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權之基礎。(註1) 工作權的保障範圍作為自由權的工作權凡人民所從事以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屬於我國憲法保障工作權的保障範圍。「工作」一詞則有兩核心概念;主觀上,行為人將之作為生活關聯的活動;而客觀上,工作係指在一定期間內反覆之行為,然若純屬嗜好或偶一為之的行為,則非憲法上關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作為社會權的工作權:勞動基本權勞動基本權係指國家應積極地保障在當前現實資本主義社會下,經濟、社會地位居於弱勢的勞工等,藉由團結之實力,以達到與資方對等的交涉地位,以實現實質之契約自由原則,獲得合乎於人性尊嚴之對待。因此勞動基本...
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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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某項政令布告大眾。[例]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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