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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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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勢和貨財。《荀子.勸學》:「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群眾不能移也。」《史記.卷四二.鄭世家》:「以權利合者,權利盡而交疏。」
權利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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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請求權目錄1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原由2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範圍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原由依據我國憲法第16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假若我國憲法第2章所揭示之各式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受到來自於人民或政府機關之不法侵害,則藉由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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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二三年國際聯盟時期就已開始為保護並重視兒童的基本權利而起草〔兒童權利宣言〕;次年九月二十六日,國際聯盟通過了〔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此可視為聯合國時期於一九五九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之前身。
  聯合國之〔兒童權利宣言〕,秉承〔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的基本精神,鑑於「兒童身心之尚未成熟,需特別保障與照顧,除給予適當之法律保護之外,更加入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公布之〔人權宣言〕中「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與價值之信念,認為「人類對於兒童有盡其所能,善為培育之責任」,於是宣言中呼籲國際社會、父母、男女個人、民間團體、地方當局與國家政府應依宣言中所列之十項原則,「逐漸採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以...
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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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權利亦稱法定權利或法定權益,係指人對事物或行為,依據法律或契約明文,甚或社會所公認的習慣,享有一定的權利,並獲致一定的保障,不容任何人加以侵害。合法權利不同於自然權利,不認為權利是先國家而存在,也不認為權利之確保委由各人自己負責,如此難免引發紛爭與混亂,社會失序的結果,大家都會喪失了權利。因此合法權利之成立是基於:(1)尊重個人的能力、權威、地位與自由,人之所以成為人,是有其生存必須的條件,但要根據法律的前提,每個人都享有相當的生活空間,但不容許掠奪與侵犯;(2)合法權利的享有,必須伴隨對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不容偏倚;(3)合法權利的取得,是以承認社會的存在為條件,對社會...
客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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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權利或律法(Objective Right or Law, objecktives Recht)是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政治哲學與倫理學的重要概念,指個人以外群體的「權利」或「律法」。這裡「權利」等於「律法」,只是較法律意義更廣,泛指維護形體自由的所有條件;維護自由的條件一旦形成普遍的、有權威性的原則,即可稱作「律法」。「客觀」與「主觀」相對,後者指個人自身,前者則指個人以外社會、國家等人群團體。
  黑格爾認為每個人皆具主觀意志(Subjective Will),當其自由自主、且依普遍原理行事時,即可謂「盡義務」(duty)。然而凡義務即權...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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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使用某物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從中抽取的利潤和報酬稱為「權利金」。
權利本位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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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本位倫理係依靠涵蘊在美國憲法中的原則,是多數規則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Rule);此原則來自十八世紀歐洲啟蒙運動的自由政治思想,於一九八四年,由美國教授山德爾(Michael Sandel)提出。
  權利本位倫理尊重個人的自由與自治,容許不傷害別人的不同思想和行為,鼓勵批判或探討,以及約束單獨由自利引出的個人本位心理。在爭論性的問題上,珍視自由與無阻礙的辯論。最後,並尊重個人選擇不參加公共生活的權利權利本位倫理把個人成就自我選擇的目的當作最高的發展形式,強調對自我與為了自我的責任而行動。
權利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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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於西元一六二八年,向英王查理一世提出,要求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文件。
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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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於西元一六八九年制定,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專斷,以保障人民權利,是英國憲政的基石。也稱為「民權法典」。
產業工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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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工人係受僱於生產事業之技術工人或普通工人,即一般俗稱之勞工。我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商品或勞務之整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
  產業工人權利,即一般俗稱「勞工權益」,依我國檢定標準,主要包括五點:
  1.結社權:即工人有集會及參與組織工會的權利
  2.組織及團體協商權:工人組織工會後,遇到勞資爭議時,有權與資方協商。
  3.禁止強迫勞動權。
  4.兒童就業的最低年齡:我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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