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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尺得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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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論多或少,都是實實在在,為其所有。語本《戰國策.秦策三》:「王不如遠交而近攻,得寸則王之寸,得尺亦王之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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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如:「取得」、「得到」、「得志」、「得勢」。
適切、合宜。如:「得體」、「得當」。
滿意。如:「得意」、「洋洋自得」。
可以。如:「得過且過」、「不得高聲喧譁」、「得饒人處且饒人」。
夠了。多用於談話時表示反對、禁止。如:「得了,別再鬧了!」
置於動詞或形容詞後面,表示程度。如:「飛得高」、「樂得很」。
應該、必須。如:「這件事總得讓大家知道。」、「時間不早了,我得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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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詞。用於計算長度的單位。公制一寸等於十公分。或稱為「公寸」。
形容小、少。如:「寸土」、「寸步不離」、「一寸光陰」。
距離人手一寸的經脈部位。如:「寸口」。
方寸:比喻心。如:「方寸已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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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長度的器具。如:「皮尺」、「米達尺」。
像尺一樣的東西。如:「戒尺」、「鐵尺」、「鎮尺」。
微小的。如:「尺地」、「尺土」、「尺寸之功」。
量詞。用於計算長度的單位。一公尺等於一百公分;一臺尺約三十公分;一市尺等於零點三三三公尺。
得寸則寸,得尺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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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論多少,都是實實在在,為其所有。參見「得尺得寸」條。
得寸即寸,得尺即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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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論多少,都是實實在在為其所有。參見「得尺得寸」條。《文明小史》第四六回:「他們是橫著良心跟他們鬧的,這裡頭並沒有什麼公理,也沒有什麼公法,叫做得寸即寸,得尺即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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