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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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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官名。隸屬大理寺。宋代推丞、評事的省稱,掌審判案件,詳慎用刑等事。職位分左右,左管斷刑,右管治獄。
2.舊稱專職審理訟案的司法官,各級法院均設之。現已更名為「法官」。
受命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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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在合議制的法庭中,受命行使某特定訴訟行為的推事
陪席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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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審判時,除審判長外,其他參與審判的推事均稱為「陪席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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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所作所為,都稱為「事」。如:「事情」、「人事」、「事與願違」。
職業。如:「謀事」、「事業」、「事求人」、「人浮於事」。
關係、責任。如:「當事人」、「沒你的事,請別插手!」
變故。如:「出事了!」、「交通事故」、「平安無事」、「九一八事變」。
奉養。如:「事奉父母」。
做。如:「大事宣傳」、「不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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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將物件往前移。如:「推車」、「推開」、「推門」。
找藉口回絕或躲避。如:「推托」、「推卸」、「推辭」、「推三阻四」。
擴展、使事情進行。如:「推行」、「推展」、「推動」、「推銷」、「推廣」。
依例演算、探究。如:「推求」、「類推」、「推算」、「推論」。
選出。如:「公推」、「推選」、「推舉」、「推派」。
尊崇、讚許。如:「推崇」、「推許」。
除去。如:「推陳出新」。
請君入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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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張鷟《朝野僉載》(據《太平廣記.卷一二一.周興》引)唐秋官侍郎周興1>,與來俊臣2>對推事。俊臣別奉進止鞫興,興不之知也。及同食,謂興曰:「囚多不肯承,若為作法。」興曰:「甚易也。取大甕,以炭四面炙之,令囚人處之其中,何事不吐。」即索大甕,以火圍之。起謂興曰:「有內狀3>勘4>老兄,請兄入此甕。」興惶恐叩頭,咸即款伏5>,斷死,放流嶺南。所破人家,流者甚多,為讎家所殺。傳曰:「多行無禮必自及。」信哉。 〔注解〕 (1) 周興:?∼西元691,唐雍州長安人。少習法律。屢決制獄,深文周納,妄殺數千人。武則天稱帝,任尚書左丞,上疏請除李家宗正屬籍。天授二年,被告謀反伏罪,謫嶺南,在路上為仇人...
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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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為審理或偵訊案件之必要,傳喚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並以傳票通知執行監獄或看守所,將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提庭訊問。借提人犯不得外宿,當晚必須解還;若借往遠地查證,當天無法趕回,則應寄押於當地之監所,次日清晨再行提出。司法警察為辦理案件需要,亦得向法院聲請借提人犯。
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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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唐.曹鄴〈奉命齊州推事畢寄本府尚書〉詩:「曲木用處多,不如直為梁。」《文明小史》第一五回:「然而有些東西,不知用處,亦是枉然。」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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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於訴訟程序中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檢察官會合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一定場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例]這件案子將於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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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擔任審判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舊時也稱為「推事」。《商君書.定分》:「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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