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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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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擔任教學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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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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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公布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在此之前,教育行政委員會於十六年(1927)曾公布〔大學教員資格條例〕,以為檢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之依據。該條例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由大學評議會負責審查,惟實際上各校並未確實實施。溯自十八年國民政府公布〔大學組織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大學各學院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嗣教育部鑑於大學師資資格審查之重要,自二十四年起著手釐訂〔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至二十九年八月始訂定完成,並以第二八○○九號令公布實施。至六十二年(1973)一月三十一日臺(62)參字第二九六五號再度修正;全文計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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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金(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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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金是依據國民政府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年(1941)十二月頒發〔獎勵師範學校教員進修及學術研究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一種獎勵方式。
凡國立、省立、市立及聯立師範學校或簡易師範學校的教員,經檢定合格,並連續擔任師範學校專任教員五年以上且卓有成績者,可以申請學術研究獎勵金。凡申請學術研究獎勵金的學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1)教育部視導人員報告認為成績優良堪任學術研究者;(2)各省市教育廳局根據視察人員報告認為成績優良堪任學術研究呈經教育部核定者。擔任學術研究的學校,其參加研究的教員人數以一至三人為準,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學術研究範圍,以能增進與所任學科教學有關的專門... |
〔教員服務獎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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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員服務獎勵規則〕由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四月公布,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及民國四十年六月兩次修正,全文計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1.獎勵之條件: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在職之專任教員,曾經檢定或審查合格並連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經查明屬實後,分別授予服務獎狀。 2.教員服務獎狀之類別:教員服務獎狀分為三種,分別為:智字服務獎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二十年以上者授予之;仁字服務獎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末滿者授予之;勇字服務獎狀,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授予之。 3.教員服務獎狀之授予機關:教員服務獎狀之授予,由學... |
〔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應約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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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應約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係教育部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和進修而訂,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以臺參文字一七五三七號令頒布。規定凡專科以上學校,經審查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得申請出國講學或研究;審查合格之講師,得申請出國進修。各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人員,每學系同時不得超過二人,每學院不得同時超過五人。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以一年為原則;而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凡在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者,得保留原職並照支薪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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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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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係教育部為辦理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資格檢定,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四月訂頒;全文計十五條,規定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資格檢定事項,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檢定委員會辦理之。其檢定方式分為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兩種: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各項證明決定之;試驗檢定,除應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外,並須加以試驗。試驗檢定每年舉行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始時舉行;無試驗檢定則於每學期開始前舉行。檢定之資格對象包括:高級中學教員、初級中學教員、師範學校教員、簡易師範學校教員四種。各省市辦理是項試驗檢定須於三個月前,由各教育行政機關將日期及辦法登報公布。試驗科目除教育概論、教學法、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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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員訓練班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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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員訓練班簡章〕是民國二十三年(1934)四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教育人民委員部發布的文件,共五條。
簡章規定:小學教員訓練班在寒暑假開辦;專收現任或將任列寧小學教師為學生;學生文化程度以能看前三年教科書為原則,男女兼收,首先應收工農分子,但忠於蘇維埃的舊知識分子應該接納;訓練班的學習科目以小學管理法及小學五年教科書為主,注重小學教育的實習批評會的工作,並須討論社會教育問題;對小學教員訓練班的學生不收學費,伙食以自備為原則,一切日常用品概由學生自備。 |
大學圖書館員的教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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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員的教員地位,在大學中曾受到關注。教員與職員之間通常以其授課與否做為區分,大學圖書館員並未直接從事一般教員的實際教室授課,但是大學圖書館員掌理高等教育的心臟--圖書館,對於整個教育的成敗,有相當的影響力,其職責與一般行政單位職員不同。
在沒有教員地位的情況下,大學圖書館員多被視為一般行政人員,但行政人員的地位比教員低,教育程度及職責亦不同。雖然美國大學圖書館員不斷重複對教員地位的企求,但直到1971年,大學及研究圖書館協會在連續3年內,公布了3分有關大學圖書館員教員地位之文件,使得美國大學圖書館員在爭取教員地位的支持上,始有所依據。 此3分文件為:(1)「... |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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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員檢定規程〕係教育部為檢定小學教員資格,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十二月公布的法規,計十九條;明定小學教員之檢定,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二種。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決定之;試驗檢定,除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外,並加以試驗。試驗檢定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無試驗檢定每學期開始前舉行之。小學教員有高級小學教員、初級小學教員及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之分,其參加無試驗及試驗檢定的資格亦各異(不具引)。又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參加試驗檢定之試驗科目,也不相同(略)。此外,該規程並規定試驗檢定分筆試及口試或實習;筆試分數占十分之七,口試或實習分數占十分之三。凡檢定合格者,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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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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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是國民政府教育部為獎勵中學教員進修,於民國三十一年(1942)十一月十七日頒發的法令。
全文共十一條,主要內容有:1.休假進修之教員,以在一校連續服務滿九年並合乎下列各項條件者為限:(1)曾受檢定合格者;(2)服務於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學校者;(3)係專任者;(4)曾被教育部或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視導人員認為成績優良者;(5)品格健全並無不良嗜好者。2.符合條件的中學教員應填寫休假進修申請表,由所在學校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造冊,連同申請表證呈教育部審查。3.休假進修期限為一年,仍支原薪及各項補助或津貼,教育部還給予甲、乙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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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