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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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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Education Internship)是依據師資培育法以及教師法之辦法專有名詞,原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擬任教職者應參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實際職前教育課程,現今師資培育法已將教育實習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部分。依據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後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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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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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係教育部方民國八十四年(1995)十一月依〔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教師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發布。全文計分六章三十九條;其內容除第一章為〔總則〕、第六章為〔附則〕外,其餘第二章〔組織〕、第三章〔初檢〕、第四章〔教戶實習〕及第五章〔複檢〕,則分別規範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設立與任務、初檢及複檢之辦理及程序,暨教育實習之實施、輔導與成績評量;就中以教育實習牽涉最廣而規定亦最詳盡。
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設立與任務,該辦法規定: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必要時,得授權縣(市)... |
〔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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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提高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師資之素質,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以為全國各師範校院結業學生實習之準繩。其內容分為前言、教育實習準則、實施辦法三要項。該準則前言在闡明師範校院教育實習之目的,旨在證驗教育理論與實務,熟練教育專業知能,並提高教育專業精神,期養成身心健全、知能豐富、術德兼修之優良教師。而在教育實習準則部分,則訂定四項教育目標:即證驗教育學理,熟練專業知能;培養教育行政能力,充實行政工作經驗;體認教師責任,培養教師風範;了解教育對象,啟發研究興趣。且每一教育目標之下,均訂有具體的教育項目及實施方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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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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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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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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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滿的。如:「充實」、「實心」。
真實的、實際存在的。如:「虛實」、「實體」。
真誠的、不假的。如:「實話」、「實情」、「真實」、「實在」、「誠實無欺」、「真材實料」。
事跡。如:「事實」、「史實」、「寫實」。
內容。如:「有名無實」、「名實相符」。
真實去做。如:「實行」、「實踐」。
果子。如:「果實」、「結實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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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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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演練、鑽研。如:「學習」、「研習」、「練習」、「溫習」、「學而時習之」。
做慣而不易改變的行為。如:「習慣」、「惡習」、「舊習」、「積習」、「習俗」、「習以為常」。
時常、時時。如:「習聞」、「習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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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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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係指在校學生於修業期間或結業後,對學習成果或相關課程進行實地練習的一種教育活動與制度。實習活動的安排,旨在將學理與實務相互印證,使學生能學以致用,達到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地步。
我國學校的實習活動相當普遍,如醫、農、工、商、法、軍、警、師範、護理等校院皆有實習的規定,或建立實習制度;另外如一般學校之電腦等課程亦有實習活動的設計,種類繁多。各類實習活動之實施情形,因學校性質及科別而異,以下說明師範校院辦理教育實習概況;其他各類學校的實習,請參考相關法令或各校施行辦法。 我國早在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即設有獨立之師範教育機構,當時並已有教育實習的安排。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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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