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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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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有薪水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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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如:「供給」、「配給」、「補給」、「自給自足」。
授與。如:「給與」。
軍公教人員的薪水。如:「加給」、「年給」。
准許。如:「給假」。
豐足的、充足的。如:「家給人足」。
把東西送出。如:「給錢」、「我給他一本書。」
被。如:「大家都給他騙了。」
替、為。如:「請你給我買份報紙回來。」
向。如:「趕快給他道歉!」
加強語氣。如:「你給我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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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事實、狀況的正面存在。與「沒」、「無」相對。如:「有錢」、「有力」、「有學問」、「有困難」。
表示部分狀態。如:「有人歡笑,有人痛哭。」
某,表示不確定。如:「有一天」、「有人說你很講義氣。」
置於動詞前,表示客氣。如:「有勞」、「有請陳先生。」
用於數目之間,表示附加。通「又」。如:「六十有六歲」、「七十有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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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位。如:「職業」、「求職」、「辭職」、「兼職」、「身居要職」。
本分、職位內的事。如:「盡職」、「職務」、「有虧職守」。
公文中下屬對上級主管的自稱。如:「職等奉命」、「卑職」。
掌管、管理。如:「職司」、「職掌大權」。
由於、惟、只,常用於句首。如:「職是之故」、「職此而已」。
職業學校的簡稱。如:「高職」、「商職」。
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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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統府專設的顧問。由總統遴聘勛高望重的人士擔任,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資政對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資詢。依法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
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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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所設的顧問。由總統特聘,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膺聘者對建設國家有關事項,可隨時向總統提出建議,並備諮詢。依法有給職者不得逾三十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六十人。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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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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