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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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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虧職守。如:「凡官吏瀆職者,應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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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位。如:「職業」、「求職」、「辭職」、「兼職」、「身居要職」。
本分、職位內的事。如:「盡職」、「職務」、「有虧職守」。
公文中下屬對上級主管的自稱。如:「職等奉命」、「卑職」。
掌管、管理。如:「職司」、「職掌大權」。
由於、惟、只,常用於句首。如:「職是之故」、「職此而已」。
職業學校的簡稱。如:「高職」、「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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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慢、不恭敬。如:「冒瀆」、「輕瀆」、「瀆犯」。
水溝。如:「溝瀆」。
玉石俱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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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經.胤征》今予以爾有眾,奉將1>天罰。爾眾士同力王室,尚弼2>予,欽承天子威命。火炎崐岡3>,玉石俱焚;天吏逸德4>,烈于猛火。 〔注解〕 (1) 將:進行,執行。 (2) 弼:音ㄅ|ˋ,輔助。 (3) 崐岡:指崑崙山,產玉。 (4) 逸德:失德、瀆職
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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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詞:瀆職
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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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理由才符合實質正義。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2. 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5. 售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文獻謝文全(2009)。教育行政學。臺北市:高等教育。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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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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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規。唐.韓愈〈河南令張君墓志銘〉:「歲餘遷尚書刑部員外郎,守法爭議,棘棘不阿。」宋.蘇軾〈省試策問〉三首之二:「昔常袞當國,雖盡公守法,而賢愚同滯,天下譏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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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三十二條 (校長任用職員之迴避)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
玉石同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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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玉石俱焚」之典源,提供參考。 《書經.胤征》今予以爾有眾,奉將1>天罰。爾眾士同力王室,尚弼2>予,欽承天子威命。火炎〔山昆〕岡3>,玉石俱焚;天吏逸德4>,烈于猛火。 〔注解〕 (1) 將:進行,執行。 (2) 弼:音ㄅ|ˋ,輔助。 (3) 〔山昆〕岡:指崑崙山,產玉。 (4) 逸德:失德、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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