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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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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適用於特殊的人、地、事的法律,稱為「特別法」。相對於普通法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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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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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律令。如:「宗法」、「憲法」、「法律」、「法規」、「法外施恩」。
方式、途徑。如:「方法」、「辦法」。
範式、原則。如:「文法」、「語法」。
佛、道等的道理。如:「佛法」、「道法」、「現身說法」。
仿效。如:「效法」、「法古今完人」。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的獨立國家。首都巴黎,居民多信仰天主教,法語為主要語。
法子:方法。如:「大家一起想想,有沒有什麼法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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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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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離開。如:「告別」、「暫別」、「永別」、「臨別依依」、「久別重逢」。
分辨、區分。如:「辨別」、「判別」、「識別」、「分門別類」。
類。如:「性別」、「國別」、「派別」、「職業別」。
另外的。如:「別人」、「別處」、「別號」、「別有洞天」、「別出心裁」、「別開生面」。
不要。如:「別生氣!」、「別理他!」、「別多心!」、「別走好嗎?」
用別針或大頭針等將物體固定。如:「別上一朵胸花。」、「把紀念章別在胸前。」
轉。如:「別過臉去」。
莫非、莫不是。表示揣測的意味。如:「別是我猜錯了?」
別針:一種用來將飾物配掛在物體上的特製彎針。如:「安全別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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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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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眾不同、和一般人不一樣的。如:「特別」、「特等」、「特徵」、「特大號」、「特立獨行」。
特別、專門。如:「特寫」、「特地」、「特派」。
但、只是。如:「不特」、「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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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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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眾不同。如:「今年的校慶運動會很特別,不少的校友組隊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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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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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教將修行方法分為普法和別法兩類。別法因根基不同,分別修學,有聖賢、凡夫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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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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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負的刑責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儘量給予方便。如:「法官見他已有悔改之意,特別法外施恩,取消對他收押禁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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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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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前言2 內容3 經過4 關鍵字5 出處 前言日本據台之初,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皆由日本軍事當局總攬,總督一人身兼,發布的「軍令」是基本法源。這種典型的「軍政時期」,維持了9個月的過渡期。由於考慮台灣與日本的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社會條件差異,對台灣的統治應採漸進的方針,宜制定特別法制。因此,日本據台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將議會立法權委諸台灣總督,世稱「六三法」,是日本開始在台灣殖民統治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惡法的由來。日本駐台總督掌握行政、司法等大權於一身。 內容第1條:台灣總督於管轄範圍內,得公布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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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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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集會自由主要指人民行動表現言論自由,不同於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等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集會自由為一種公開表達意見的重要途徑。 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集會自由可謂人民集體聚會之一力量,其作為一表達言論方式的自由,由此可知,集會自由係屬於言論自由下之特別法。言論自由除了日期外,亦包含象徵性之言論,而集會自由即是屬於象徵性之言論,視為一由集體共同發表之主張、意識。因此,集會自由亦可視為言論自由之延伸。而此指之「集會」,一般而言分別有兩標準:一、外部特徵:由外部看來需有三人以上之人群聚集,二、內部特徵:群聚之人群內部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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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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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負之刑責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給予方便。[例]法官念他是初犯又具悔意,特別法外施仁,允許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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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